首 页 学会概况 通知公告 工作动态 专业研究会 地市法学会 课题研究 塞上法苑 宁夏法学

诉讼法学研究会2014年会综述

发表时间:2014-12-20 15:07:21 来源:宁夏法学会 作者:宁夏法学会管理员

   

宁夏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14年会综述

20141213宁夏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在宁夏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召开了以“保障程序公平•彰显司法公正”为主题的年会。来自我区公安、法院、检察院、政法院校9位法律法学专家学者作主题发言,展开了融洽的交流。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部分理事及司法警官职业学院部分教师约50余人参加了会议。

会议的研讨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我国司法体制改革;2、刑事错案控制各环节程序保障;3、行政诉讼制度的改革;4、法学理论研究原则;5、法学理论研究方法;6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意见交流等。

9位发言人围绕研究会的主题对各自的学术论题进行较为详尽的学术观点阐述。就有关学术观点进行了互动交流。主要观点综述如下:

第一,关于审判体制改革的问题

讨论认为,司法审判权有其本质特征,而我国目前司法审判权具有明显的行政化特征,司法改革其中一个要义就是去行政化。司法正义和社会正义的关系,交流者提出司法正义有其特定内涵,和社会正义不存在同义语的关系。司法正义遵循了特定的司法规则,只要满足了特定的司法规则,即可称为实现了司法正义。它与我们通常所理解的社会正义的含义无论在语义上还是标准上都存在差异。

第二,如何在公安侦查环节做好错案防控工作的问题

讨论认为,防止错案首先应从规范公安刑事侦查行为做起,当前公安侦查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重侦查破案,轻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以能否破案作评价,以破案多少论成败的观念,仍然存在于大多数公安民警、领导之中。这种传统的观念,导致侦查民警,不惜采取一切手段,达到破案抓人的目的,以此来证明侦查破案能力高低。在各种专项整治、集中打击破案中表现尤为突出。这种以破案为中心的侦查活动,也导致了侦查民警损害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同时传唤手段的扩大化,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使用不严格等时有发生。

(二)重实体轻程序。在侦查实践中,先侦查后立案、先抓人后传唤、先收赃后扣押等违反法定程序办案的现象依然存在,并没有得到彻底根除。

(三)证据意识不强,证据收集不规范。有的案件证据之间矛盾未能做到合理排除,有的案件证据链缺失,有的案件违法法定程序收集证据,有的案件只收集有罪证据,不收集罪轻、无罪证据等。

会议提出解决问题的途径和方式:

(一)执法主体能力需要进一步强化。一些老民警不重视新知识的学习,依照老办法、老习惯开展侦查工作;新民警通过短期培训仓促上岗。

(二)侦查理念需要调整。长期以来,公安机关以“国家机器”、“专政工具”,执法者自居,重公权力的行使,忽视私权利的保护。

(三)健全执法制度,规范侦查程序。针对每一个侦查行为、侦查环节、侦查措施制定明确、严密、可操作性强的标准,使侦查工作规范化、标准化、法制化、正规化。

第三,如何在检查环节控制错案发生的问题

讨论认为,检察机关把好批捕关是防控错案发生的重要前提,批捕环节是防止错案发生的至关重要的环节,是第一环节。如果对不该逮捕的人员加以逮捕,错案就意味难以避免发生。所以各级检察机关需要在批捕环节既高度强化错案防控意识,将错案发生控制在批捕环节。在国外批捕率通常是占报捕率的30%。而我国的批捕率通常是占报捕率的90%。 “只有严格依法办案,才能防止错案;只有排除非法证据,才能防止错案。”

第四,审判环节如何控制错案发生,主要围绕如何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充分利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主题进行

讨论认为,“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刑事错案控制的前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能得到充分适用的现存问题成因有三:其一,受落后的体制机制与司法环境的制约;其二,官本位思想观念、传统行为习惯对司法人员的束缚;其三,一些司法机关的领导或司法人员自身素养不足。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能得到充分运用的具体表现有四:1.审判者怠于履行告知义务;2.故意规避非法证据;3.审判者违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程序进行审理,制造新的程序违法;4.对证明责任分配理解不清,使可能非法应排除的证据被虚假“印证”,变为合法化证据。

法律与司法解释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具体规定不够完善的问题。具体表现为:一是对公安机关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规定太少;二是举证责任设置及相关规定不尽合理;三是相关解释存在冲突。

会议建议:一是要进一步加强司法体制改革,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提供良好的体制机制保障;二是切实加强司法人员业务建设,彻底扭转陈旧观念,规范司法行为,提高业务技能;三是进一步改进立法,完善现有规则;四是加强配套管理制度建设,努力形成防止非法证据的机制。

第五,关于法学研究的方法问题

会议认为,法学研究既有共性的一面,也有个性的一面。各部门法学的研究都有不同研究方法,比如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诉讼法,各自都有自己的研究方法。

 “法”实际上是以三种形态存在,第一是观念形态的法,如风俗习惯、不成文;第二是制度的法,即立法形式存在的法。第三是现实的法。存在于行政、司法活动、社会生活中,通过法律行为、法律文件以及社会生活本身来表达。案例研究就是研究现实的法的重要方法。

第六,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改革

会议认为:行政诉讼法应当调整公民状告政府只能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对象的界定。行政诉讼法修订草案中,第二次审议稿将“具体行政行为”修改为了“行政行为”。虽然此次修改并没有对社会各界普遍关心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做大的调整。但将“具体行政行为”改为“行政行为”可为目前适当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去除法律障碍。

当时立法中用“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主要考虑是限定可诉范围。但实际上什么可诉,什么不可诉,是由行政诉讼法其他条款规定的。但这造成了何为“具体行政行为”缺乏应有的法定标准,形成了具体实践中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不予受理的后果,客观上成为“立案难”的原因之一。

第七,关于法学家精神特质

会议认为法学研究的使命,归根结底是法学家的使命。指出了法学家的应然特征:一是追求正义,传承人类法治文明、探索法治内涵、秉持正义立场;二是直面现实,如实记录生活习惯,提炼生活规范、发现其中的道义、逻辑、理性。三是献身法治。研究法律和从事法律工作是一种要承担政治和道德责任的行为。

会议建议,在经济全球化趋势下,法学研究的当下使命,一是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二是重新架构知识结构;三是提高学术质量。

宁夏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有关负责人向与会专家、学者、教授和列席的教师代表们,介绍了宁夏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工作规划纲要,对今后研究会的发展及工作开展进行了解读。

最后,参会者们就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进行了热烈的观点互动,形成了良好融洽的学术交流氛围。

本次研讨会,参会者们准备充分,议题直指目前我国诉讼法律制度在实践中急需解决的诸多现实问题,所提出的学术观点有着较强的理论价值和应用价值。为宁夏法学诉会讼法学研究会进一步开展学术研讨活动提供了极富价值的经验教益。

                  宁夏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

                      2014年12月15

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学会   版权所有©    宁ICP备16000967号

综 合 处: 0951-5677421  研 究 部: 0951-5677425   Email:ningxiafaxuehui@126.com

地 址: 宁夏银川市正源北街135号宁夏总工会11楼   邮 编: 75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