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夏法学智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6-11-02 17:03:32
来源:宁夏法学会
作者:宁夏法学会管理员
关于印发《宁夏法学智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法学会,专业研究会,团体会员单位: 《宁夏法学智库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法学会会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法学会 2016年9月29日
宁夏法学智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宁夏法学智库规范管理和运行,充分发挥智库作用,服务宁夏法治建设,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宁夏法学智库坚持政治引领,把握正确方向;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强化问题导向;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科学管理,运行规范有序;坚持合作开放,实现资源共享。 第三条 宁夏法学智库以服务全面推进依法治区为宗旨,以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中重大法学法律问题为主要研究内容,以创新管理运行机制为动力,以提高学术研究能力和法治实践能力为重点,充分发挥智库“智囊团”和“思想库”作用。 第四条 宁夏法学智库依托全区法学法律界,以专业研究会、市县法学会和会员单位为基本力量,力求建成专业齐全、结构合理、管理规范、作用突出的新型智库。第二章选聘与解聘
第五条 选聘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具有较强的法学研究能力和较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学风严谨,作风正派,职业道德良好。 第六条 选聘标准 (一)宁夏法学界、法律界有影响力的专家学者,法律实务部门、法律服务行业、法学院校及科研院所的杰出人才或学科带头人; (二)研究成果丰硕,有学术专著或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过2篇以上论文;主持或参与国家级、省部级课题或研究成果获得过省部级以上奖励;主持过3项以上地厅级课题或学术论文获得不少于5次地厅级以上奖励; (三)为党委、政府提出的对策建议被采纳,或在人大立法咨询和政协咨政建言中贡献突出者; (四)在实践中解决重大疑难法治问题成绩显著,推动本系统或本行业法治工作中业绩突出者; (五)在法学研究、教学、科研或法律实务中成绩显著,且被普遍认可的优秀青年法学法律工作者。 第七条 选聘程序 智库成员采取特约邀请、个人自荐、他人举荐、单位推荐等形式产生。 (一)特约邀请由自治区法学会提出,征得本人同意后收录入库; (二)个人自荐、他人举荐、单位推荐需填写法学智库入库申请表,由所在单位提出推荐意见,经自治区法学会审查通过后,收录入库; (三)入库专家的审查意见由自治区法学会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四)智库专家由自治区法学会统一颁发聘书。 第八条 法学智库实行动态管理机制,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对智库体系进行调整、充实和完善。 第九条 解聘程序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自治区法学会会长办公会研究,取消智库专家资格并予以解聘: (一)不能坚持正确的法学理论研究方向; (二)不能承担智库任务、不积极履行职责且不能正常提交智库成果; (三)有违法违纪行为或重大学术作风问题; (四)经常不参加自治区法学会组织的智库活动。第三章智库任务
第十条 智库应在法学研究、法治宣传、法律服务、法学交流和司法实践中,承担以下工作任务: (一)参与自治区重大决策咨询论证和重大项目评估,服务依法决策和依法行政; (二)参与自治区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法规草案审查服务及立法评估活动,为政协提案提供法律服务工作; (三)参与自治区法官、检察官遴选和惩戒相关工作,为司法体制改革提供服务; (四)围绕宁夏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的重大问题开展专题研究,提供应用性对策建议; (五)承担中央有关部门及自治区立法、司法、行政执法机关、科研院所和自治区法学会委托的课题,开展重点课题研究; (六)参与全区法治宣传、法律服务和自治区法学会“百名法学家百场报告会”“法治文化基层行”等活动,弘扬法治精神,传播法治文化; (七)积极参与国际性、全国性、区域性法治论坛和各类学术研讨活动;参加与港澳台地区和国外有关国家(地区)间的法学交流活动,提升宁夏法学法律界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第四章运行机制
第十一条 建立智库考核机制,智库专家每年至少提交2篇有价值的研究成果,至少完成2项智库任务。 第十二条 建立智库成果报告机制,各智库专家每半年向自治区法学会报送1次研究成果,自治区法学会汇编《法学智库成果报告》和《法学智库年度发展报告》,报送自治区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 第十三条 建立智库成果评价和推广机制,由自治区法学会组织第三方对成果进行评价和认定。利用宁夏日报内参、《宁夏法治报》法论栏目、《宁夏法学》、法学信息、法治论坛等形式推介研究成果,推动成果转化和应用。 第十四条 建立智库平台和成果应用反馈机制,在宁夏法学网站搭建智库平台,展示智库专家风采和智库研究成果,自治区法学会定期向智库专家反馈成果应用情况。 第十五条 在“宁夏优秀法学人才”和“宁夏优秀法学成果”评选活动中,智库专家和智库成果予以重点推荐和优先考虑。 第十六条 建立宁夏法学智库与区内外各类智库的协调沟通、合作交流机制,组织智库专家出国(境)考察学习,向中国法学会推荐我区杰出法学人才。第五章服务保障
第十七条 宁夏法学智库是服务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的非营利性研究咨询机构。自治区法学会负责法学智库建设及日常管理工作,秘书处设在法学会研究部。 第十八条 对自治区重大决策、公共政策、法治热点问题等选题,自治区法学会将面向智库专家进行公开招标或直接委托,智库专家承担自治区法学会的重点研究课题,给予经费支持。 第十九条 自治区法学会组织或邀请智库专家开展决策咨询、成果评审、法治宣传、法律服务等活动,按照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参照自治区财政有关标准支付服务费。 第二十条 智库专家提供的有价值的战略研究、咨询报告、政策方案、规划设计、调研数据、智库内参等成果,在征得专家同意后,自治区法学会享有使用权。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法学会根据形势发展和任务需要,对智库组织体系和工作机制进行完善,为智库建设提供组织保障。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法学会建立智库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研究法学智库建设重大事项。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 条本办法由自治区法学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