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法学会法学研究课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自治区法学会法学研究课题(以下简称课题)的管理,提升法学理论研究质量和水平,依法服务保障更高水平平安宁夏、法治宁夏建设,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参照《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课题选题与类别
第二条 课题选题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总体国家安全观,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区,聚焦我区法治实践中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为法治化保障先行区、示范区建设提供理论支持。
第三条 自治区法学会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和法治建设需要,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自治区法学会学术委员会专家论证,由自治区法学会审定,于每年第一季度发布课题申报公告和课题指南。
第四条 自治区法学会课题分为:重点委托课题、委托课题、重点课题、青年课题、自选课题。
第五条 重点委托课题指由自治区党委领导同志点题,自治区法学会委托学术委员会委员组织开展研究的课题;委托课题是指由有关单位委托自治区法学会承担的法学研究课题,或由自治区法学会委托有关单位(或个人)开展研究的课题。
第六条 重点课题指为解决影响全区法治进程的重大理论问题和重大现实问题而设立的课题。
第七条 青年课题指为培养青年法治人才,支持青年法学法律工作者主持开展法学理论研究设立的专项课题。
第八条 自选课题指除委托课题、重点课题、青年课题以外其他课题。
第三章 课题申报与评审
第九条 申报自治区法学会课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课题主持人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和组织开展研究的能力,能够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
(二)委托课题、重点课题申请人原则上须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职称、担任正处以上领导职务或三级以上高级法官、检察官、监察官;青年课题申请人不得超过40周岁,且具备中级以上职称、法学博士学位、科级以上行政职务或入额法官、检察官资格之一;自选课题申请人原则须具备中级以上职称、法学博士学位、科级以上行政职务、入额法官检察官或基层法治实践部门主要负责人身份之一。
(三)申请人应组成课题组申报,课题组成员一般不少于3人,不超过7人。鼓励跨部门、跨学科联合申报。
(四)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研究条件,保障课题研究顺利实施。
(五)课题主持人同年度只能申报一个课题,且可作为成员参与不超过一个其他课题;单纯作为课题组成员的,参加课题不超过两个。
(六)已获得其他单位立项、研究内容相同或相似的课题,不得重复申报。
第十条 课题立项评审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重点考量以下标准:
(一)课题具有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二)课题具有创新性和预期社会效益;
(三)课题内容充实,论证充分,拟突破的重点难点明确,研究思路清晰,研究方法科学可行;
(四)课题成果应当具有时效性和实效性;
(五)课题申请人及团队具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和保障能力;
(六)课题经费及预算安排科学、合理;
(七)课题政治方向正确,严格落实意识形态责任制。
第十一条 自治区法学会研究部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通过资格审查的,提交立项评审。
第十二条 立项评审由自治区法学会学术委员会组成专家评审组,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匿名评审,根据综合得分提出拟立项课题名单。
评审专家对评审结论负责,对存在政治方向问题的课题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十三条 拟立项课题名单经自治区法学会党组会议审定后,正式印发立项通知。
第四章 课题过程管理
第十四条 课题实行主持人负责制。主持人负责组织课题研究、管理进度和经费使用,并对研究成果质量负责。
第十五条 课题研究应当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加强调查研究,促进多学科、跨部门联合攻关,提升成果的学术价值、应用价值和社会影响力。
第十六条 自治区法学会对立项课题进行跟踪指导,适时了解研究进度、阶段性成果、存在问题和解决措施等。
第十七条 课题取得阶段性成果并转化的,主持人应当及时向自治区法学会研究部报送课题阶段性研究成果及转化的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课题主持人和联系人应当保持与自治区法学会的沟通联系,并接受监督和指导。
第十九条 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应当将自治区法学会课题纳入本单位的科研计划,提供必要支持,协助做好跟踪管理,确保课题按时保质完成。
第二十条 课题批准立项后,如需变更课题主持人或调整研究计划等重大事项的,须向自治区法学会提出书面申请。
第五章 成果验收与成果转化
第二十一条 课题成果形式可为研究报告、论文、专著等。鼓励以研究报告、论文等形式作为最终成果。
第二十二条 课题完成后,主持人应当填写《课题结项申请书》,经所在单位审核后,连同最终成果、3000字以内的减缩版、《学术不端检测报告》报送自治区法学会研究部。
第二十三条 成果验收由自治区法学会学术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匿名评审和实名打分,提出结项建议。涉密成果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课题成果提出的理论观点、对策建议等被省部级以上党政领导机关采纳或应用于实践的,可免于评审,直接结项,并作为下次申报课题优先立项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评审专家之间对评审分歧较大的,由自治区法学会组织答辩会,根据答辩情况决定是否通过验收。未通过的,督促课题组限期整改。
第二十六条 成果通过验收的,由自治区法学会印发结项通知并颁发证书。未通过的,告知理由。逾期未提交成果且未申请延期的,作撤项处理,主持人三年内不得申报课题。
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法学会积极推动研究成果转化,课题组应注重成果的实践应用和社会效益。课题成果具有重大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的,次年可申请继续深化研究。
第二十八条 课题成果归自治区法学会所有,以自治区法学会名义对外发布和使用。课题主持人及所在单位有将该成果用于科研、教学的权利。未经自治区法学会同意不得擅自发表,如需发表或有其它用途必须注明“根据自治区法学会课题成果编辑。”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九条 课题经费使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专款专用,并接受财务管理部门监督。
第三十条 自治区法学会课题经费实行分类管理:
(一)经费在1万元(含)以下的,主要用于购买服务或支付劳务费。
(二)经费在1万元以上的,经费开支范围包括:
1.设备及耗材费:用于购买课题研究所需设备及耗材支出;
2.资料费:用于购买课题研究所需图书、资料等支出;
3.会务费:用于召开课题研讨会、座谈会、鉴定会等所发生的费用支出;
4.差旅费:用于课题研究所发生的出差、调研等支出;
5.劳务费:不得超过课题经费的30%;
6.成果鉴定费:用于学术不端检测及其它成果鉴定产生的费用;
7.其他支出:课题需要但未列入以上各项的有关支出。
第三十一条 课题经费在通过验收结项后一次核定,一次拨付,超支不补。
课题依托单位为高校或科研院所的,经费核拨至课题组依托单位;课题依托单位为行政单位的,按照财政管理相关规定,经费核拨至主持人或课题其他成员个人账户,但申请人需开具相应票据,并依法缴纳税款。
课题经费拨付严格落实自治区法学会财务审批程序。
第三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拨付经费或追回已拨付经费:
(一)未通过成果鉴定的;
(二)未按规定期限完成研究任务或申请撤项的;
(三)未经自治区法学会批准,擅自使用或发表研究成果的。
第三十三条 重点委托课题、委托课题、重点课题、青年课题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自选课题经费,由课题组自行承担。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9年3月8日印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学会法学研究课题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法学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