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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异地商会参加社会治理探究

发表时间:2020-05-27 11:37:37 来源:宁夏法学会 作者:宁夏法学会管理员

  

我区异地商会参加社会治理探究

宁夏大学法学院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基层治理作出了一系列重要论述,明确要求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构建基层治理新格局。自治区党委十二届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完善基层治理体系提高基层治理能力的若干意见》,为我区基层治理工作指明了工作方向。我区异地商会作为新型社会经济组织,有必要、有能力参加我区基层治理,发挥其市场治理优势,为我区经济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一、异地商会是重要的社会治理主体

(一)异地商会的基本蕴含。异地商会,是指由工商业者发起成立,经工商业者所在地民政机关依法登记注册,以其原籍地行政区域名称为特征,以维护会员利益,推动工商业者所在地与其原籍地经济合作交流的非营利性社会经济自治组织。其本质上是为了维护会员利益组成的互益性民间社会经济组织。

 异地商会是商会的一个类型,与一般商会不同的是,异地商会还有地缘性特征。商会发起设立的主体来自他乡(原籍所在地),在异乡创业(商会登记地所在地),基于地缘关系聚合在一起,本着互帮互助、共同发展、增进两地经济交流合作的理念,自筹经费,依法登记组建起异地商会这一新型商会组织。地缘乡情关系在异地他乡造就了一个“熟人社会”,促使身在异地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抱团取暖”,共同发展。因此,异地商会是社会治理主体之一,与行业协会等社会经济组织一道在社会治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异地商会参加社会治理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1.异地商会参加社会治理,有利于累积社会资本,动员社会资源,促成社会合作。异地商会通过实施自治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这不仅有助于将社会上碎片化的个体经济力量再组织起来,进而促进社会资源整合,而且能够通过组织内部效应,对其成员进行社会化,使之融入以“服务”和“奉献”为主导的新型社会治理之中,并使其在互惠与信任基础上寻求经济利益契合点和合作最优化。

2.异地商会参加社会治理,有利于满足社会对公共物品的多样化需求,有效弥补市场失灵。异地商会的出现和兴起,从根本上说是市场经济深入发展和国家权力社会化的产物,在“政府——商会——企业”的市场经济组织体系中,异地商会既协调企业市场的行为,优化市场资源配置,又协调政企间经济关系,克服市场失灵。

3.异地商会参加社会治理有利于融合市场监管与服务。作为互益性组织,异地商会在实施自律监管的同时,异地商会将服务会员企业的职能放在首位,将监管和服务相结合。其实施市场自律监管的一个优势就是能将会员提供行业服务与自律监管进行有效结合,这样既容易被企业接受,又可大大降低监管成本。

二、我区异地商会参加社会治理的实践和治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我区异地商会参加社会治理的实践。本世纪初,随着我区各行各业民营企业的大量涌现,由业内经济实力强的外省籍企业牵头,成立了一批异地商会。据调查,截至2018年底,我区商会共有28家,其中异地商会有24家,占我区商会总数的85.7%。我区异地商会积极参加社会治理工作,收到了良好的成效。

1.利用专业化优势,制定商会自治规范,积极实施商会自治。异地商会是经济性社会自治组织,具有市场信息充分、专业知识熟知、会员凝聚力高等优势。由异地商会制定自治规范,反映了会员共同意志,容易获得会员的认可和遵守。据调查,在我区22家全区性异地商会中,全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制定了以异地商会《章程》为龙头的,体现异地商会自律为主要内容的自治规范。通过这些制度的实施,实现对异地商会的自治管理和会员市场行为的监管。

2.异地商会构建内部治理机构,形成比较合理的内部治理机制。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区24家异地商会结合商会的具体情况,制定、完善了商会章程,较为详细的规定了商会的成立宗旨,服务方向、会员、内部治理机构的权利、义务、责任,体现出了各自商会鲜明的特点。

3.异地商会积极引导投资,参与经济合作交流,为会员企业提供高效服务。我区异地商会是会员企业利益的代言人,其熟知商会所在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投资需求。推动商会所在地与原籍地经济合作交流是其成立的根本宗旨。异地商会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积极参与原籍地和所在地的经济合作交流,吸引原籍地企业来宁夏投资、兴办实业。

(二)我区异地商会社会治理中存在的问题

1.商会自治缺乏法律依据和业内自治规范支持,治理地位认同度低。从国家层面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对商会的法律地位、职能没有明确规定。我区有关商会的立法滞后,目前,我区尚未出台规范商会的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性行政规章。异地商会参加社会治理缺乏法律法规支持,影响了其社会治理主体作用的发挥。

2.政府对异地商会参加市场治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异地商会的自治管理被边缘化。部分异地商会政府主管部门仅把异地商会作为政府管理经济的助手,未将其看作是市场治理主体的重要一员,仅仅将其视为联系政府和企业的桥梁和纽带,对异地商会市场自治的作用认识不足。对于异地商会市场治理仅仅看作是对政府市场治理的拾遗补缺,异地商会的市场治理活动往往被边缘化。

3.异地商会自治能力不足,市场自律监管效果不佳。异地商会缺乏国家法规支持和经费支撑,更缺乏专业人才、设施设备等资源。由于缺乏资源,宁夏异地商会在实行自治管理中往往力不从心,自治效果不佳。异地商会针对沟通会员、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与两地政府、其他社会组织关系、实施市场监管、加强内部治理、落实商会社会责任等职责疲于应付,能力建设亟待加强。

三、优化我区异地商会社会治理的路径探索

(一)通过地方立法,确立异地商会的市场治理地位。我区可以根据异地商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尽快出台《宁夏回族自治区促进商会行业协会发展条例》,从地方性法规的高度,明确异地商会参加市场治理,实施商会自治的法律地位,落实异地商会自治权。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可以将异地商会的设立、管理、监督归口在一个业务主管部门。

(二)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改变政府、异地商会的治理关系。我区各级政府应落实自治区《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研究解决异地商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着重培育异地商会的自治能力建设,不干预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支持异地商会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建立常态化的监管协调机制。

(三)完善我区异地商会的自治权建设。自治权是异地商会必需的治理工具和手段,异地商会自治权主要包括自治规范制定权、协调权、市场自律监管权等内容。异地商会在市场治理中要积极主动行使自治权,对违反商会章程和行规行约,违反质量标准、服务规范,损害行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以及其他违法行为的会员,异地商会有权依自治规范,采取警告、业内批评、通告批评、开除会员资格等行业自律措施;对非会员单位的违法行为可以予以监督,并可以建议有关行政、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处理,行使商会建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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