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分级干预的
困境与完善路径
针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检察机关通过分级干预培养未成年人的法治观念,帮助未成年人纠正错误,回归社会。本文从永宁县检察机关分级干预实践出发,对基层分级干预的困境和完善路径进行探讨。
一、永宁县检察机关分级干预的现状分析
(一)永宁县检察机关分级干预综合情况分析。性别、年龄和涉罪类型分析。2021年到2023年,通过分级干预对131名罪错未成年人进行帮助。从性别构成看,其中“男性”为124人,“女性”为7人。从年龄构成来看,14-16周岁有96人,14周岁以下有18人,16周岁以上的有17人。从涉罪类型来看,主要集中在“聚众斗殴罪”“盗窃罪”及“寻衅滋事罪”三个罪名,
占比67.2%、18.3%、9.1%,符合该阶段人群犯罪突发性、冲动性、激情性的特点。家庭情况分析。在永宁县分级干预的罪错未成年人中父或母单独监护、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监护及其他非双亲监护的情况较为明显。父母的缺位、监护的缺失、父母文化水平较低,是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重要原因。
(二)社工组织介入比例及成效分析。考虑到未成年人生理、心理发育不成熟,基层检察机关熟悉未成年人特点的专业人才匮乏等因素,2022年3月起永宁县检察机关委托专业社工组织开展分级干预工作。该社工机构采用面谈、思想汇报、法律知识学习、各类测评量表的形式,通过4-5次,总计时长大约5-6小时的方式进行观护帮教。但方案雷同、缺乏针对性,不能满足未成年人检察办案需求,也不能满足分级干预目的实现。2023年社工组织观护帮教委托案件由2022年的78.57%下降至64.86%。
二、检察机关未成年人保护中分级干预的不足
(一)可操作性规定缺失。分级干预的理念目前大多停留在法律、制度层面,缺乏具体操作指南。检察机关在分级干预过程中,如何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不良行为程度的不同进行有针对性的干预事实上无“规”可循。
(二)线索移送不畅通。检察机关内外部线索移送不畅问题突出,除未检部门外,其他部门或其他单位在日常办案中也接触到大量未成年人案件线索,但是这些案件线索未移送或不及时移送,导致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迟滞。
(三)检察司法保护融入“五大保护”进展不均衡。社工组织、基层组织对罪错未成年人帮教工作参与度低,学校普法形式单一;督促监护令作用虚化,不能有效解决监护缺位、家庭保护不力等问题。
(四)专门学校作用未完全发挥。专门学校因组织形式、收费标准、教育方式、课程安排、学生流转管理等规定模糊以及“交叉感染”现象存在,不被监护人认可。但因社会危害性和再犯可能性高,专门学校事实上又被“架空”,检察机关处境尴尬。
三、基层检察机关未成年人保护分级干预的完善路径
(一)制定可行性操作指南。可根据目前基层检察机关分级干预实际情况,制定一套操作性强的分级干预指南,明确责任主体、操作流程、组织保障、衔接机制、文书制作等内容,规范分级干预措施,为基层检察机关提供指导。
(二)强化检察机关分级干预手段。推动检察训诫制度的实施,通过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进行个别化的法律教育,引导其认识错误、改正行为。利用大数据模型,畅通内外部线索移送,建立未成年人信息数据库和数据共享机制,实现对罪错未成年人的信息采集、整合、分析和再犯预警,进一步提高分级干预的力度。
(三)深化检察司法保护融入“五大保护”的力度。积极推动地方社工组织孵化和壮大。因地制宜制定地方标准,更专业地为罪错未成年人量身定制社会化矫正方案。盘活基层组织力量,推动检察力量深入社区、村镇,将罪错未成年人纳入网格化管理,精准施策,确保分级干预的效果。加强法律宣传教育融入学校保护,通过法治副校长、模拟法庭、检察开放日、庭审观摩等方式,加强法治教育,以案释法,提高法律意识与法律素养,源头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发生。推动督促监护令实质化、法律化,完善检察机关与公安、法院、司法行政机关之间的未成年人帮教联席会议制度,通过不公开听证、监护考察、宣告送达、追踪评估等手段,推动监护令发挥作用,实现检察保护和家庭保护的有机结合。
(四)加快专门学校的建设进程。建立稳定的“检校合作”机制,推动专门学校与检察业务配套衔接,实施跟踪帮教,制定科学合理的教育与矫治方案,改正罪错行为。加强与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沟通协调,引入专业化管理团队参与学校管理,确保专门学校规章清晰,解决罪错未成年人“普通学校回不去”“专门学校进不来”的情况。
(根据自治区法学会课题成果编辑。执笔人:永宁县人民检察院 马彦军 何 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