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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地区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法治保障研究

发表时间:2025-04-18 17:28:49 来源:宁夏法学会 作者:宁夏法学会管理员

  

西部地区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法治保障研究

       

数字经济作为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引擎,创造了新的社会需求和供给体系,需要形成与之相适应的新型生产关系和社会关系。西部地区必须加快构建健全完善的法治保障体系,提高现代化治理能力和水平,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一、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及其法治保障现状

(一)全球数字经济发展情况。全球数字经济增势迅猛,发展速度之快、辐射范围之广、影响程度之深前所未有。2022年世界51个主要经济体数字经济规模达41.4万亿美元、占GDP比重46.1%。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数字经济发展实现了量级增长,2012年—202210年间我国数字经济规模从1.75万亿美元增长至超过7.5万亿美元,成为全球最大的数字市场,是全球数字经济发展环境最友好、势头最强劲、应用最广泛的国家之一。

(二)我国数字经济法治建设保障水平与世界的对比数字经济发达国家立法体系成熟、国别特征明显。网络安全立法完善的国家,在立法上侧重保障数据开发利用、维护数字竞争优势,在系统性制定数字经济促进法守门人制度行政机关对匿名化信息的处理规则等方面的法治保障比较完善。相比较而言,我国数字经济法律规制有待完善、监管体系仍需健全。我国尽管积极与国际接轨,通过“宏观+专项”的方式,数字经济法治的“四梁八柱”初步构建,但整体水平还比较滞后,有些领域还存在空白和漏洞,数字治理能力和治理技术还远远跟不上经济发展水平。

(三)西部地区数字经济发展及法治建设还不充分不平衡。西部地区数字经济基础差、发力晚、发展慢,但在西部大开发战略、“东数西算”工程等机遇的叠加下,西部地区数字经济取得阶段性成效,但与全国、东部地区水平相比,发展不充分不平衡的问题依然突出产业生态发育不充分不平衡。西部地区数字经济仍处在数据存储、运算等前端环节,就地转化应用、形成产业生态还不足,产业链“缺胳膊少腿”,产业集聚度不高,与东部地区“前店后厂”的模式相比没有根本改变。法治供给不充分不平衡。我国虽然没有出台专门直接针对数字经济的国家法律,但地方立法机关通过先行先试的方式制定了地方性法规,但大多在东部和中部地区,西部地区在数字经济地方性法规制定上整体落后于东部地区。

二、西部地区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法治保障的路径方向和关键重点

(一)以法治保障促进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解决数实融合进程缓慢的问题。西部地区数实融合进程相对较慢,需要加大以数字经济服务和促进实体经济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机制的结合,将数据深深融入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各个环节。在立法和法治建设中,需要鲜明突出法治的激励、引导、保障作用,打消企业生产经营联网上云的顾虑。解决数据要素市场发育不足的问题。当前数据存在权属难确、流通受阻、交易不活等问题,应该加快建立数据产权制度,从法律规制层面予以明确,健全数据要素权益法律保护制度。从法律层面划出数据使用的范围、用途,在保护个人隐私和确保公共安全的前提下实现数据互联互通、开放共享。解决数字鸿沟的问题。数字鸿沟折射出区域发展的不平衡不协调,需要从法治保障、制度机制层面入手,首先在西部地区之间建立协作关系,避免同质化“内卷式”竞争,鼓励支持东西部建立紧密高效的协作机制。

(二)以法治保障规范数字经济市场秩序防范资本无序扩张。平台经济等短时期内资本大量涌入、“烧钱换市场”,造成资本异化,极易引发经济“脱实向虚”和金融风险集聚;西部地区建设的数据中心,存在建多用少、存多算少、闲置浪费的迹象。需要在严防资本盲目无序扩张等方面设立法律监管的“红绿灯”,对恶性竞争行为用法治化市场化手段解决。防范平台经济垄断。一些数字经济巨头和平台形成数据垄断、流量垄断和算法垄断,处在赢者通吃的优势地位,造成“大鱼吃小鱼”“饿死小虾米”不良局面,损害了市场有效竞争和社会创新。西部地区产业基础普遍较为薄弱,市场主体量小体弱,应按照国家《反垄断法》,对出现的数字经济垄断行为,需按照中央集中执法、地方个案授权的原则严格执法、依法查处。防范偷税漏税行为。西部地区需要呼吁国家健全完善相应税收法律体系,建立数字经济税收治理模式,防止从事数字经济的企业和个人偷税漏税。

(三)以法治保障数字经济安全产业安全不容忽视西部地区建设数据中心、发展算力产业,所需的硬件、软件许多来自国外,外部环境引发的产业风险不得不防,需要站在维护国家产业安全的高度,推动国产化替代应用,打破“卡脖子”风险。数据安全不可小觑。数据在采集、存储、跨境跨系统流转、利用、交易和销毁等环节,极易出现侵犯知识产权、隐私泄露等安全风险,需要借助法治手段健全完善相应的规章制度,依法查处信息数据泄露、窃取、篡改、非法使用等危害信息数据安全的违法活动。伦理安全不能低估西部地区各省区在积极推进“人工智能+”的同时,需要建立健全保障人工智能健康发展的法律法规、制度机制,构建安全监测预警机制,将潜在风险带来的影响降到最低。

(四)以法治保障健全监管治理体系观念不够“新”的问题。当前数字经济依然习惯运用行政手段来监管和治理,容易出现“一管就死、一放就活”的死循环,需要进一步树立法治思维和观念,解决好有法不依、不会用法等问题。机制不够“全”的问题。数字经济立法或者规则体系往往就事论事,需要加快构建多元主体参与、多元手段、公权与私权有效合作的共治机制,应对数字经济引发风险与挑战。力量不够“统”的问题。数字经济涉及面广、融合程度高,单一监管难以奏效,需要从法治层面加强监管体制机制建设,从“单兵作战”向“集群作战”转变

三、西部地区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法治建设需要遵循的原则及对策建议

(一)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在高质量发展方以局部立法率先突破,对基础设施建设、营造良好营商环境、防范风险等进行明确。在高水平安全方面进一步完善数字金融、网络、信息安全等法律规范,加强风险预警、防控机制和能力建设,防范可能出现的经济、技术、社会等领域风险。

(二)统筹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从法律层面明确政府权力范围,消除所有制歧视等制度约束和隐形准入壁垒,促进技术、人才、资金、土地等资源高效配置到数字经济产业上。找准审慎与包容的平衡点,增强市场主体对立法、监管的预期。提升法治监管效能,完善监管规则和属地、部门、企业三方责任,构建所有事全领域覆盖、一件事全链条管控、落实事全过程监管的数字经济治理体系。

(三)统筹市场效率和社会公平。在法治建设中应当更好均衡各方利益,积极探索公平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使数字经济发展红利惠及各方主体;进一步规范平台权力,处理好平台对劳动者更加复杂、更为隐蔽的劳动剥削。及时完善现行反垄断法律制度,防止平台垄断和资本无序扩张。

(四)统筹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在法治建设中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与产业深度融合,释放数字技术对经济发展的放大、叠加、倍增作用,促进西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新兴产业培育壮大、未来产业超前布局。增强立法的科技维度和前瞻性,尽可能减少法律的滞后性对数字经济发展的影响。

(五)统筹西部地区与国内国际。在经济全球化大背景下,一个国家能否在国际规则竞争中获取优势,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能否抢占数字经济竞争的制高点。西部地区应积极参加国家数字经济技术、服务、风险防范等各领域规则制定,为国家抢占数字经济发展制高点贡献西部智慧、提供西部经验。

(根据自治区法学会课题成果编辑。执笔人: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徐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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