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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学会法学研究课题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9-03-12 08:51:22 来源:宁夏法学会 作者:宁夏法学会管理员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学会法学研究课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法学会、研究会,区直各会员单位:

经自治区法学会学术委员会讨论论证,2019年3月7日机关行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学会法学研究课题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法学会

2019年3月8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学会法学研究

课题管理办法

 

第一章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自治区法学会法学研究课题的管理,提高课题研究质量,促进宁夏法学研究工作的繁荣发展,服务宁夏法治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课题选题与类别

第二条  课题的选题,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区,着力研究我区法治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法学理论问题和法治实践问题。

第三条  自治区法学会课题分为:委托课题、一般课题、自筹课题。为培养青年法学人才特别设立的青年项目属于自筹课题。

第四条  委托课题是由有关单位委托自治区法学会组织法学法律工作者承担的法学研究课题,或由自治区法学会委托有关单位个人开展研究的课题。

第五条  一般课题和自筹课题是自治区法学会每年一季度通过招标立项的课题。由自治区法学会向各市县法学会、各研究会、法学院校、法律实务部门、法治实践部门广泛征集年度课题选题,经自治区法学会学术委员会专家论证,自治区法学会审定,于每年第一季度发布课题申报公告和课题指南。

第六条  其他类型课题根据实际需要设置。

第三章  课题申报与评审

第七条  自治区法学会课题申报条件:

1.课题主持人须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独立开展及组织科研工作的能力,能作为课题实际主持者并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   

2.课题主持人原则上须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职称或担任正处以上领导职务;高等院校、法学研究机构及法律实践部门的法学博士可作为课题主持人申报课题;基层法治实践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也可作为主持人申报课题; 

3.申请自治区法学会课题应组成课题组开展研究,鼓励理论界和实务界打破部门界限组成课题组,课题组成员原则上不超过7人;

4.申请人所在单位承诺积极支持,提供必要的研究条件;

5.申请人每次只能申报一个课题。

承担过或者正在承担自治区法学会以外单位发布的相同研究内容的课题,并已产生相应法学研究成果的,不得再以相同内容申请自治区法学会研究课题。

第八条  自治区法学会由自治区法学会学术委员会组成课题立项评审委员会,进行立项评审。

第九条  课题立项评审的基本标准:

1.课题研究政治方向正确,无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具有相当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2.课题具有相应学术前沿性及实践性,研究成果能够应用到我区法治实践中,发挥理论指导和经验总结的作用。 

3.内容充实,论证充分,研究思路清晰,研究方法科学可行。   

4.课题申请人及课题组成员对申报课题有一定的研究基础,有完成研究工作所必须具备的时间和条件。

5.申请经费及经费预算安排科学、合理。

第十条  自治区法学会研究部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评审专家对申报课题的政治方向、意识形态内容的评审遵循“谁评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独立的实质性审查,以实名投票和打分方式提出立项建议。

第十一条  自治区法学会召开机关行政办公会,在专家评审立项建议的基础上进行政治审查,经集体研究决定。立项课题名单在自治区法学会网站公示,公示期为10天。在公示期内发现有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情况,经查证属实的,取消立项资格。

公示期满,通过自治区法学会网站公布立项名录。

第四章  课题过程管理

第十二条  课题实行课题主持人(首席专家)负责制。课题主持人应严格按照本办法和立项要求组织课题组开展研究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课题结项期限为课题发布当年的9月底前,确有必要深化研究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须向自治区法学会提交书面申请。

第十四条  课题的实施,应注重调查研究,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应重视多学科的结合和跨学科、跨部门的联合攻关,力争使成果具有学术价值、应用价值和社会影响力。

第十五条  自治区法学会对立项课题实行中期检查制度,检查的内容包括课题研究的进度、取得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措施等。

自治区法学会课题一般在批准立项3个月内组织开展中期检查。

第十六条  自治区法学会课题中期检查以实质性检查为主。课题主持人应向自治区法学会研究部报送《自治区法学会法学研究课题中期检查报告》,报告课题研究进展和管理工作情况,对如何按期完成后续工作做出说明。报送中期检查表的同时应当报送前期研究工作阶段性研究成果和相关文字性材料,如参考书籍的附录、网络材料的相关网址以及问卷调查等详细材料。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中期检查不通过,自治区法学会将下发督促通知,中期检查结果将作为结项评审鉴定的重要指标。

1.尚未进行实质性课题研究的。

2.没有取得相应阶段性研究成果的。

3.不按时提交中期检查报告及相关材料的。

第十八条  课题主持人及联系人应与自治区法学会就课题开展情况保持密切联系,自治区法学会有权随时监督和抽查课题研究进展情况。

第十九条  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要将自治区法学会课题纳入本单位的科研工作计划,在人、财、物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协助自治区法学会做好课题的跟踪管理,保证课题组能够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课题研究。

第二十条  课题批准立项后,由于课题主持人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需要变更课题主持人的,或变更其他重要事项的,须向自治区法学会研究部及时提出书面申请。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课题经费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严格按照经费管理办法执行。课题组使用课题经费必须经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接受财务管理部门监督。

第二十二条  课题经费开支范围

1.设备及耗材费:用于购买课题研究所需设备及耗材支出。

2.资料费:用于购买课题研究所需图书、资料等支出。

3.会务费:用于参加相关学术会议、召开课题研讨会、座谈会、鉴定会等所发生的费用支出。

4.差旅费:用于课题研究所发生的出差、调研等支出。

5.劳务费:包括课题研究所需人工费用和专家审定费等支出。

6.管理费:不超过课题经费的5%,用于日常科研管理工作。

7.成果鉴定费:用于学术不端检测及其它成果鉴定产生的费用。

其他未列入以上各项的有关支出。

第二十三条  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在项目验收结项后一次性拨付,专款专用。

第二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拨付课题经费:

1.课题成果鉴定没有通过的。

2.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期限完成研究任务的。

3.未经自治区法学会批准,擅自使用结项成果的。

第二十五条  课题主持人所在财务管理部门因故变更,应报自治区法学会批准。

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法学会课题经费核拨的相关事项由机关行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核拨金额根据课题鉴定结果等次确定,按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负责对课题经费的报销、支取分配、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对违规使用的应及时纠正。

第二十八条  自筹课题经费,由项目课题组自行承担。

第二十九条  自治区法学会青年项目课题属自筹课题,原则上不予支持经费,成果鉴定为“优秀”的,自治区法学会可酌情予以经费资助。

第六章  成果验收与成果转化

第三十条  自治区法学会课题成果形式可以为研究报告、论文、专著等。鼓励以有实质内容的研究报告、论文为课题的最终成果形式。

第三十一条  课题组完成研究任务后,课题主持人应认真填写《课题结项申请书》,经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核合格后,连同符合规定字数的最终研究成果、内容减缩版和电子文本报送自治区法学会研究部,同时提交学术不端检测报告,经学术委员会评审验收合格予以结项。

第三十二条  课题成果提出的理论观点、对策建议等被省部级以上党政领导机关作为决策参考应用于实践的,课题主持人可以向自治区法学会提供相关资料,作为课题级别评定的参考条件。

第三十三条  自治区法学会组织学术委员会委员对课题成果进行评审验收鉴定。

第三十四条  研究成果一般采取网上匿名评审,专家实名鉴定方式进行,由自治区法学会研究部对鉴定结果进行统计汇总。

第三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评审专家之间对于课题成果评价分歧较大的,自治区法学会应及时组织评审会议,通知课题主持人到场进行答辩。

第三十六条  自治区法学会召开机关行政办公会,在专家学术评审的基础上对研究成果的政治方向进行审核。

第三十七条  鉴定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三种。

优秀成果必须有重大创新,有很高的学术价值、应用价值或社会影响;

良好成果必须有创新性,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应用价值或社会影响;

合格成果必须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应用价值或社会影响。

第三十八条  课题成果鉴定结果为 “合格”以上为通过鉴定验收,由自治区法学会颁发《课题结项证书》,并拨付课题经费。

课题成果鉴定结果不通过的,由自治区法学会告知课题主持人不予通过的理由。属于政治方向、意识形态方面出现问题的,由自治区法学会下发法学研究意识形态问题整改告知书,限期整改。

未按期限提交研究成果,又未提出延期申请并得到批准的,视为自动放弃验收。

第三十九条  自治区法学会积极促进法学研究成果转化,课题组应强化成果转化意识,拓展成果转化渠道,在本课题内容涉及的工作领域内促成成果就地转化应用,发挥成果的社会效益。

课题成果具有重大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的,可予以申请再立项进行深化研究。

第四十条  课题成果由自治区法学会与课题主持人共同享有。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有将该成果用于科研、教学的权利,未经自治区法学会同意不得擅自发表,如需发表或有其它用途必须向自治区法学会提出书面申请。

第七章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法学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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