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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会员联络员职责和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12-02-02 15:02:49 来源:宁夏法学会 作者:宁夏法学会管理员

  

中 国 法 学 会

会员联络员职责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密切同会员的联系,加强会员队伍建设,依据《中国法学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法学会会员联络员以繁荣法学研究,推进依法治国为宗旨,按照中国法学会以及所在地法学会的工作部署,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开展工作。

第三条各级法学会的会员部门承担会员联络员的管理职能。

 第二章 会员联络员的设置

第四条凡是个人会员在10人以上的单位,均应设立会员联络员,会员较多(30人以上)的可设立会员联络组,每个联络组可设2-3名会员联络员。

第五条会员联络员由其所在单位推荐,填写“中国法学会会员联络员登记表”,经所在地法学会会员部门审批后,颁发“会员联络员聘任书”,并建立档案

第三章 会员联络员的条件

第六条系中国法学会会员。

第七条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事业心,是本单位法学研究和法律实务工作的骨干。

第八条热心会员工作,能广泛联系、团结本单位的法学、法律工作者,办事认真公道。

第四章 会员联络员的职责

第九条按照中国法学会以及所在地法学会的年度工作要点,制定并落实本单位年度会员工作计划。

第十条协助组织本单位会员参与法学会的活动,转发有关文件资料。

第十一条了解、掌握本单位法学法律人才情况,完备信息资料案卷和统计,反映会员意见和建议。向所在地法学会作出年度情况报告。

第十二条按照中国法学会的入会条件和程序,协助做好会员发展工作。

第十三条向所在地法学会以至中国法学会推荐本单位会员的法学研究成果,向中国法学会刊物及网站提供稿件,通过法学会组织举办的活动为会员提供学习交流、建言献策、施展才智的机会。

第十四条向本单位领导汇报和宣传法学会的工作,积极争取领导支持,促进会员在本单位为法治建设发挥作用。协助所在地法学会收取和转交本单位个人和团体会费。

第五章 会员联络员的服务与管理

第十五条各级法学会应通过召开会员联络员工作座谈会、专题研讨会或定期培训等多种形式,密切与会员联络员的联系。

第十六条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会员联络员的,本人和其所在单位应及时告知所在地法学会会员部门,由会员部门商其所在单位另行选择会员联络员。

第十七条各级法学会应对认真履行职责、工作规范、成绩突出的会员联络员及时予以鼓励和表彰,并函告所在单位。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中国法学会会员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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