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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监督检查通知书

发表时间:2021-12-10 14:08:44 来源:宁夏法学会 作者:宁夏法学会管理员

  

宁财(监)检〔2021〕38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财政局,宁东能源化工基地 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办)、财政金融局,银川经济技术开 发区管理委员会党政办公室、财政审计局,自治区本级预算各 一级预算部门(单位): 为推进建立全面规范透明的财政预算管理制度,深化财政 事权信息公开,提升预决算及其他财政信息公开规范化水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 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央、自治区有关文件的规定,按照《自 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 2021 年政务公开工作要 点的通知》(宁政办发〔2021〕23 号)的要求,经商自治区人 民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决定组织开展全区财政预决算、地方 政府债务和惠民惠农资金发放等信息公开专项检查评价。现将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评价时间 2021 年 11 月 29 日(星期一)至 12 月 17 日(星期五)。 根据检查评价工作实际,进行调整。 二、检查评价内容 (一)各市、县(区,含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 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1.2021 年度本级政府预算和 2020 年度本级政府决算公开 情况; 2.本级预算一级预算部门(单位)2021 年度部门预算和 2020 年度部门决算公开情况; 3.本级预算二级预算单位 2021 年度单位预算和 2020 年度 单位决算公开情况; 4.本市、县(区)2021 年度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情况; 5.本市、县(区)2021 年度惠民惠农政策和资金发放信息 公开情况。 (二)自治区本级预算一级预算部门(单位) 1.本部门(单位)2021 年度部门预算和 2020 年度部门决 算公开情况; 2.本部门(单位)所属二级预算单位 2021 年度单位预算 和 2020 年度单位决算公开情况。 三、检查评价方式 送达检查(通过查阅网站公开信息和按要求提交的书面资料进行检查评价)。根据检查评价工作需要,采用就地检查方 式核查、调查有关事项。 四、检查评价组组成 组 长:张 昶 自治区财政厅监督评价局四级调研员 (行政执法证编号 0014109175) 成 员:任建军 自治区财政厅监督评价局四级调研员 (行政执法证编号 00081108866) 管会伟 自治区财政厅监督评价局一级主任科 员(行政执法证编号 00140020498) 胡亚婕 自治区财政厅监督评价局工作人员 (行政执法证号 38660034695) 五、检查评价工作的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三)《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 〔2014〕45 号); (四)《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 (国发〔2021〕5 号); (五)《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 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13 号); (六)《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 69 号); (七)《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监督条例》(八)《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 施意见》(宁政发〔2015〕29 号); (九)《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 入推进全区预决算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16〕 54 号)。 六、工作要求 (一)公开检查信息 1.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在 11 月 30 日(星期 二)18∶00 之前,将本通知、《宁夏财会监督“十不准”工作纪 律》和《宁夏财会监督“四严禁”工作要求》在本市、县(区) 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开。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有门户网 站的,在其门户网站同时公开。 2.请自治区本级预算各一级预算部门(单位)在 11 月 30 日(星期二)18∶00 之前,将本通知、《宁夏财会监督“十不 准”工作纪律》和《宁夏财会监督“四严禁”工作要求》在本部 门(单位)门户网站予以公开,没有门户网站的在本部门(单 位)公示公告栏予以张贴。同时,指导本部门(单位)所属二 级预算单位将本通知、《宁夏财会监督“十不准”工作纪律》和 《财会监督“四严禁”工作要求》在其门户网站予以公开或者在 其单位公示公告栏予以张贴。 (二)填送送答回证 1.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在本市、县(区)分管政务公开工作或者财政工作的领导同志在《送达回证》上签 名,加盖本市、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章后,于 12 月 1 日(星期三)18∶00 之前将《送达回证》寄(送)至自治区 财政厅监督评价局(请将扫描件〈PDF 版本〉同时发送至 nxcztjdpjj@126.com)。同时,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办公 室、财政局各指定一名领导同志作为本次检查评价的联系人, 并将相关信息(姓名、工作单位、职务、手机号码)填入《送 达回证》“备注”栏次。 邮寄地址:银川市兴庆区解放西路 416 号 1102 室 邮政编码:750001 联系电话:0951-5069412,5069600。 2.请自治区本级预算各一级预算部门(单位)在本部门(单 位)分管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同志在《送达回证》上签 名,加盖本部门(单位)公章后,于 12 月 1 日(星期三)18∶00 之前将《送达回证》寄(送)至自治区财政厅监督评价局(请 将扫描件〈PDF 版本〉同时发送至 nxcztjdpjj@126.com)。同 时,请各部门(单位)从本部门(单位)办公室指定一名领导 同志作为本次检查评价的联系人,并将相关信息(姓名、职务、 手机号码)填入《送达回证》“备注”栏次。 (三)报送相关工作资料 1.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指导本市、县(区) 财政局于 12 月 2 日(星期四)18∶00 之前将下列资料寄(送)至自治区财政厅监督评价局: (1)2020 年度、2021 年度本级预算一级预算部门(单位) 统计表(表格在宁夏政务公开交流群、宁夏财政监督评价交流 群下载,下同); (2)2020 年度、2021 年度本级预算二级预算单位统计表; (3)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批准 2021 年度本 级政府预算和 2020 年度本级政府决算的决议; (4)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关于做好 2021 年度部门预算 和 2020 年度部门决算公开工作的相关文件; (5)本市、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2021 年度开展 地方政府债务信息、惠民惠农政策和资金发放信息公开工作的 情况介绍(不超过 2000 字)。 2.请自治区本级预算各一级预算部门(单位)于 12 月 2 日(星期四)18∶00 之前将《自治区本级预算一级预算部门 (单位)基本资料表》(表格在宁夏政务公开交流群下载)寄 (送)至自治区财政厅监督评价局。 七、检查评价结果运用与反馈 本次检查评价结束后,自治区财政厅将对各市、县(区) 财政预决算、地方政府债务和惠民惠农资金发放等信息公开情 况和区直各部门(单位)预决算公开情况(含按自治区本级预 算一级预算部门〈单位〉管理的下属单位预决算公开情况)进 行评价。评价结果将专报自治区党委、政府,并将按程序向社会公开。除存在整改事项的市、县(区)和部门(单位)外, 自治区财政厅不再单独向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财 政局和自治区本级预算各一级预算部门(单位)下达(送达) 行政执法文书。 八、其他 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财政局和自治区本级 预算各一级预算部门(单位),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对自治区 财政厅检查评价组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自治区若干规定、 《宁夏财会监督“十不准”工作纪律》、《宁夏财会监督“四严禁” 工作要求》以及其他廉洁纪律情况进行监督。 检查组联系人:张 昶 联系电话:0951-50269600,18895071177 检查组廉政监督电话:0951-5069411,13995107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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