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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显明:论中国式现代化与法治的关系

发表时间:2025-04-18 15:44:28 来源:宁夏法学会 作者:宁夏法学会管理员

  

徐显明:论中国式现代化与法治的关系

 

党的二十大和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先后提出并发展完善了中国式现代化与法治关系这一重大时代命题。法治不仅是世界现代化国家的共同特征之一,更是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基于世界各国现代化的历史逻辑、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逻辑、中国实现现代化的实践逻辑,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必须在法治轨道上实现。

 

一、中国式现代化与法治关系的命题提出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只有一条轨道,只有一个平台,只有一条道路,那就是法治,离开法治就没有中国式现代化。《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全局高度对中国式现代化与法治的关系问题作出了更为科学系统的阐释。通过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等论断更为清晰明确地描绘出中国式现代化与法治的关系。更通过设置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专章,强调了中国式现代化对法治提出的新的更高的要求,将法治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历史高度。党的二十大和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中国式现代化与法治关系的科学认定,是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丰富和发展,是在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充分借鉴世界范围内法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得出的重大历史结论,具有坚实深刻的内在逻辑。

 

二、作为世界现代化国家共同特征的法治化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围绕中国式现代化与世界各国现代化的关系问题,作出了一项重大论断,即中国式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既有各国现代化的共同特征,更有基于自己国情的中国特色。研究世界各国现代化的共同特征,是科学理解和精准把握中国式现代化的必要前提。以全球范围内有代表性的现代化国家作为分析样本,不难发现这些国家具有六化共同特征。其中,工业化是基本前提,市场化是经济特征,民主化是政治特征,法治化是制度特征,城市化是社会特征,绿色化是当下特征。法治化在六化体系中起到了关键的制度保障作用。中国式现代化一定要具备这六化,唯有在六化的基础上才能形成鲜明的中国特色。

 

三、在法治的轨道上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内在逻辑

 

一是世界各国现代化的清晰历史逻辑。在众多西方发达国家实现现代化的进程中,无一例外是先实现了法治化,后实现了工业化和现代化。1689年,《权利法案》的出台标志着英国法治化的完成。在英国的法治完成后,紧接着就出现了英国的工业革命,并掀起了现代化的浪潮。1871年,德国颁布了《德意志帝国宪法》,标志着德国走上了资本主义发展道路。1883年,德国颁布了《疾病保险法》,标志着以社会保险为核心内容的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诞生,这一法治贡献也加速了德国工业化及现代化的进程。美国1776年建国,但是美国真正步入发展快车道,始于该国的第一部法,也是最重要的一部法——1787年《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二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深厚理论逻辑。在中国式现代化与法治的关系问题上,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深邃体系中给出了清晰明确的答案,集中体现在习近平总书记所作出的3个重大判断。重大判断之一:法治是人类社会文明和野蛮的分离。重大判断之二:人类的一部政治史,就是人治和法治关系的两个核心要素。重大判断之三:没有法治化就没有现代化。正是基于上述3个重大判断的基础上,习近平总书记得出了关于中国式现代化与法治关系的最终结论,即法治是人类社会迄今为止治国理政最好的方式,这也是为什么要在法治的轨道上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内在动因。

三是中国实现现代化的生动实践逻辑。新中国成立至今,我国的法治建设历程中既有经验也有教训,按照时间脉络可分为4个阶段。第一阶段,从1949年到1956年。19492月,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这标志着新中国的法律是从零开始。第二阶段,1957年至1976年。这期间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基本上忽视了法治建设。第三阶段,1977年至2012年。1978年以后,中国重新回归了法治轨道,历经30余年的持续奋斗,到2010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这也是中国法治进程中的重要里程碑。第四阶段,2012年至今。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进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时代,形成并明确提出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得到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在加快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取得重大进展,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更为坚实。在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历史进程中,正反两方面的法治实践经验反复证明,中国式现代化必须在法治的轨道上推进。

 

四、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上推进中国式现代化

 

当前,世界范围内有3条比较成熟的法治化道路,但这几条道路都不适合中国。第一,英国式的法治道路。英国的法治化道路具有内生性、演进性及妥协性等特点。无论是中国法治化的独特土壤,抑或是中国式现代化的迫切目标,均决定了中国无法走英国式的法治化道路。第二,德国、法国、意大利、西班牙、荷兰等国家式的法治道路。这些国家法治道路的共同特点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继受式,继受式法治是一种通过借鉴、吸收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法律理念和法律文化以完善本国法律体系的法律发展方式。二是这些国家都属于制定法国家,都是以罗马法为基础,以制定法为表现形式。这种继受式法治化道路,同样不适合中国的法治化进程。第三,以日本、韩国、新加坡等亚洲发达国家为代表的法治道路。这3个国家法治道路的共同特点体现为移植式的法治化。中国有辉煌悠久的五千年文明史,以中华法系为代表自成一体的制度体系,决定了移植式的法治道路并不适用于中国。在否定了其他国家3条比较成熟的法治化道路后,中国应当选择走一条自我构建式的法治道路,以此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目标的实现。所谓自我构建式法治道路,既非等其缓慢演进,也非盲目继受,更非简单移植,而是将中国共产党自上而下的领导力和人民群众改革要求自下而上的推动力相结合,立足建立健全国家治理急需、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备的法律制度,围绕法治建设重大规划、重点改革、重要举措等,开展前瞻性、针对性、储备性法律政策研究,充分运用法治力量服务中国式现代化,自我构建一条符合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自我构建式的法治道路的核心内容包含7项要素,前3项要素可称之为道路的原则。第一项原则,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即要保证法治化道路的方向正确。第二项原则,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即要保证法治道路是人民的,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回归法治的本质。第三项原则,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即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确保这条法治化道路具有强大思想动能和学理支撑,保证这条道路的科学性,而不至于走上封闭僵化的老路或改旗易帜的邪路。后4项要素被称为道路的构成。第一项构成,要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可提炼出四大瑰宝,一是大一统的国家体制,这也是中国制度的核心基础。二是用法典表达法律的历史惯性。三是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优良传统。四是以调止讼的东方智慧。第二项构成,红色基因的传承。马锡五审判方式是红色基因中较为成熟的典范,是为民便民利民的诉讼模式,是中国共产党群众路线在司法领域中的具体表现。第三项构成,借鉴人类一切与我有益的法治文明。进入新时代,中国以宽广的胸襟实现了不同文明交流对话,吸收借鉴一切人类优秀文明成果,形成了代表中国法治的共识、最大公约数的五大法治理念。一是宪法法律至上;二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三是追求公平正义;四是尊重保障人权;五是监督制约公权力。第四项构成,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中国人民的自我创造。坚持党领导下的人民自我创造,是中国法治道路的主体部分。

 

来源:天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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