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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汉朝:中国法学向何处去?

发表时间:2022-09-28 09:43:16 来源:宁夏法学会 作者:宁夏法学会管理员

  

              景汉朝:中国法学向何处去?


全面依法治国战略不仅对法治实践,而且对法学理论研究提出了前所未有的要求,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在波澜壮阔的法治变革实践中提炼升华法学理论,构建具有中国特色、时代特色的法学理论体系,是我们的不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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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问题:法学理论与法治实践相脱离


伴随着中国近代化的演进,清末改制修律引进西方法学原理、法律制度,形成了我国具有大陆法系特点的法律体系雏形。20世纪上半叶,提倡“新学”的法律学堂相继建立,奢望由西方法学家以西方法学理论改造中国的法律和社会。新中国成立后,随着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制度并实行“一边倒”的外交政策,苏联的法学理论成为我们的学习模板。改革开放以来,英美法系又成为我们研究学习的重点。实际上,英美法系国家的文化传统、国家制度、权力结构等,与我国差距更大。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变,构建我国自己的法学理论体系已经刻不容缓。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之一”“我们要学习借鉴世界上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但是,“不能搞‘全面移植’,不能照搬照抄”。诚然,在中国法学发展历史进程中,尤其在文化启蒙、思想解放阶段,借鉴引进一些基本法学概念、原理等,对我国法学理论的发展和法治建设起到了推动作用。但是这其中的“水土不服”“排异”等现象也是显而易见的。近年来,我国法学研究成果显著,但也存在不少问题,最突出的是理论与实践相脱离。

一是没有走出“西方法学的中国表达”窠臼,法学概念、认识框架、学术规范、研究方法论等,都是“舶来品”。即使近些年很多学术争鸣,主要也是在西方的理论话语、范畴和逻辑中展开的,没有成长于本土资源的学术体系。有觉醒的学者痛呼“几代学人倾尽全力,也不过是为西方法学拓展了适用范围,增添了几个注脚。而中国法学的自身界碑则从未树立”。从而“不仅失去了学术的自主性,而且失去了学术性本身”。

二是法学理论研究、教育偏离“中国问题”,没有及时跟上新时代法治变革的步伐。虽然有的学者已意识到此问题,但由于体制机制等方面的原因,二者的鸿沟依然比较深。对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政法改革等重大问题研究不够,没有形成成熟的理论体系,甚至对一些基本问题研究不深不透。如理论界对西方的政党制度颇有研究,却对中国共产党的宪法地位、党内法规、组织形式、权力运行等研究不深;对西方权力制衡理论津津乐道,却对我国各机关不同性质的权力运行规律研究很少;对西方司法制度如数家珍,而对我国多年来的司法改革缺乏全面深入的实证研究,理论供给明显不足;等等。

三是不重视理论思维培养。我们的传统文化注重学以致用,不尚思辨,加之受近些年追求“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通过率以及法科学生就业压力的影响,法学教育偏重于“应试”“对策”教育,理论思维的培养日渐式微,而且基础理论对于部门法的指导作用明显下降,有的学者甚至作出了“中国法理学死亡”的哀叹。另外,法治实务部门理论思维、理论论证也不足,推进改革有的还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影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实效性。

四是法学理论教学与研究的相关学科、体系不完善。主要是法学学科结构、体系不合理,社会亟须的新兴学科不足,法学和其他学科交叉融合不够,视野狭窄。有的学科理论建设滞后,不能回答和解释法治实践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一方面,近代以来一直是“西强东弱”,包括法学理论在内的西方文化、理论等大量涌入中国。另一方面,我们自己不能有效提供系统的法学理论供给。几千年来,受传统文化的影响,中国历史上虽有独树一帜的中华法系,但法学理论依然孱弱。新中国成立后,也缺乏足够的本土资源积累,没有构建起拥有独立地位的法学理论体系。此外,理论界与法治实务、社会实践之间严重脱节,缺乏有效的沟通渠道,专家学者没有条件全面系统掌握法治实践。法治实务部门也无法将自身的实践过程、成果等供给理论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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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理论“富矿”:讲清实践中的法理



马克思指出:“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凡是把理论引向神秘主义的神秘东西,都能在人的实践中以及对这种实践的理解中得到合理解决。”毛泽东同志在《实践论》中指出,真理的标准只能是社会实践,一切真知都是从直接经验发源的,离开实践的认识是不可能的。如何在法治实践中丰富规律性认识,提炼升华法学理论,我们的资源其实很丰富。

新中国成立之初,我们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家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而且不断完善。改革开放以来,法治建设开创了前所未有的新局面。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有十几亿人口和几千年文明史的大国,大力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成为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这前无古人的伟大历史性变革实践,是难得的“含金量”很高的理论“富矿”。习近平法治思想正是根植于此而形成的。这一“富矿”开创了新时代法治的中国之路、中国之治,蕴含着丰富的“中国问题”、自身经验和理论资源。只要我们以科学的方法论持之以恒,就一定能够提炼出具有独特思想内涵与时代内涵的学术命题和学术观点,讲清中国之理,创造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学理论。

在工业文明时代,为回应工业化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实践中产生了经济学、社会学、法学等理论,西方赢得了先机。当今世界已进入数字化时代,突如其来的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兴领域和新生业态,使人们的生产关系、生活方式、价值观念、行为范式等发生了革命性变革,几乎把人类拉回到了“同一起跑线上”,无论是成熟于工业文明的西方法学理论,还是我国实际上一直在“移植”或“本土”中纠结的中国法学,都面临着同样的巨大挑战。对中国法学来说,这是一次千载难逢的“弯道超车”机遇。近年来,中国司法与互联网、人工智能等的深度融合,已经走在了世界前列。谁占领了这一研究阵地,谁就能创造出不同于工业文明时代的具有原创性的司法理论,而且一定会造就一批可以载入史册的法学理论家。但是,诞生这些理论及理论家的“产房”,绝不是办公室、教室、书斋等,而只能是活生生的中国法治实践。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培养了大批既有深厚理论功底,又有宽广国际视野的法学教学、研究等理论人才。法治实务部门也培养了一大批既深谙中国法治实践,又有比较深厚理论功底的实务工作者。这些都为研究“中国问题”,从我国法治实践中提炼升华具有中国特色、时代特色、真正理论能力的法学理论,奠定了人才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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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出路:回归法治“中国问题”


恩格斯指出,“一个民族要站在科学的最高峰,就一刻也不能没有理论思维”。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中华民族要实现伟大复兴,一刻也不能没有理论思维”。“问题是创新的起点,也是创新的动力源。只有聆听时代的声音,回应时代的呼唤,认真研究解决重大而紧迫的问题,才能真正把握住历史脉络、找到发展规律,推动理论创新。”我们要认真研究和正确解读中国现实,回答中国问题,在法治实践中提炼升华标识性学术概念、学术话语体系,打造具有中国特色和国际视野的法学理论,做中国学术的创造者、世界学术的贡献者。

首先,创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实践法学”。长期以来,我们没有构建起系统完备的“实践法学”体系,这是法学理论与实践脱节的重要原因。要尽快创建以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实践为研究对象,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为目标,运用实证研究等方法,深入社会法治实践,提炼升华法学理论的“实践法学”。第一,大力倡导“实践法学”,点面结合,重点突破。一方面号召所有法学理论工作者以研究实践问题为导向,从法治实践中探索理论原创之源。另一方面建立“实践法学”研究平台,在有条件的学会、院校、研究院所等设立专门研究机构,为研究者提供必要条件。第二,组织动员法学界、法治实务界广大专家学者,特别是中青年学者,走出“经院殿堂”,积极投身“实践法学”行列,热爱法治实践,研究法治实践。同时设立专门“实践法学”评奖项目,树立重视、推动实践法学研究的鲜明导向。第三,推进改革创新,切实打破法学理论与法治实践之间的体制机制壁垒,让法学教育、研究工作者以多种方式到法治实务部门工作、任职、科研。将实际部门既有丰富实践经验,又有深厚理论功底的法治实务工作者,以多种途径引入高校、研究机构等,切实发挥他们在法学研究、法学教育,特别是人才培养、课程体系设计、教材编写、专业教学中的实际作用。应当研究解决其人事管理、职称职级、薪酬待遇等方面的综合配套机制。加强学校、研究机构与机关、地方、企业等的合作。应当使上述交流机制化、制度化、常态化、实效化。构建法学实践教学新模式,将法治实践的优良成果通过多种渠道引入学校、研究机构。可以借鉴医学专业教育模式,探索改革法学专业学制,突出法学实践学科特点,大幅度提高实践教学比重。

其次,对重大法学理论问题集中攻关,率先突破。全面依法治国是一项长期而重大的历史任务,既要着眼长远,打好基础,又要立足当前,突出重点。在法治实践中提炼升华法学理论,从方法论着眼,宜先选择最基本和最前沿的重大课题,“两头”发力,带动“中间”。

其一,西方传统法学理论将法律规范与价值追求相分离,而我们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积极回应人民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新需求新期待;西方传统法学理论将个人、社会与国家割裂开来、对立起来,而我们全面依法治国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西方传统法学理论对法治与道德适用范围和方式做出严格区分,强调法治是公共领域,道德是私人领域,而我国传统文化是二者的结合,诸如出礼入刑、隆礼重法、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等。现在强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进一步优化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国家治理模式。这既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播与弘扬,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创新发展。这些虽有文化传承,但还需要学术化、理论化的升华。

其二,根据宪法规定,我国党和国家机关都实行民主集中制,这是基本原则。同时,根据权力的不同性质,其运行规律又有不同。党的机关权力运行是“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实行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人大的权力运行规律,则是集体行使职权,实行审议、投票制,个人不能行使监督权。行政权力运行规律是“首长负责制”,除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外,一般事项由行政首长决定并负责。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实行“司法责任制”,但是二者也有差异。法院上下级不是领导关系,是监督关系,审判权运行机制是“合议庭负责制”“法官负责制”,院长对案件没有决定权。发生意见分歧不是“少数服从多数”,而是“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少数人的意见如实记入笔录”。检察院上下级是领导关系,且检察长对案件有决定权。这些既有“中国特色”元素,又有“含金量”很高的学术内涵,应当在学理上予以系统研究和回应。

其三,在国家结构形式上,领土面积大的国家一般采联邦制,小国家一般采单一制。而我国是世界上唯一的“大国且单一制”,立法体制与其他国家不同,基本的重要的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省级以及设区的市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有限的地方立法权”。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省市级人大还可以开展“协同立法”。这一立法体制和模式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符合我们的基本国情和现实需要,不应该只停留在立法实践层面,亟须进一步提炼升华立法理论加以概括指导。

其四,司法体制也与西方不同。司法权是中央事权,我国立法法明确规定诉讼问题只能由中央立法规定,案件管辖不受行政区划限制,人民法院的审判除特殊情况外,只能适用全国性法律,各级各地法院的裁判均在全国有效。但我国有7000多个地方法院、检察院,近20万名法官、检察官,全部由全国人大产生、选举和其常委会任免不现实。宪法规定按照人大制度设计,地方各级法院、检察院分别由同级人大产生并向其负责,其法官、检察官亦由同级人大或其常委会选举、任免。如何理解和处理并在学理上阐释清楚司法权中央事权属性与产生、负责、任免的“地方性”之间的关系,需要加强研究,推动司法体制理论的重大创新与突破。

其五,互联网时代我国在许多方面实现了“弯道超车”,其中在世界已处于领先地位的数字司法、智慧法院、互联网法院等,必将在世界司法格局中和人类司法史上占有重要的一席之地,甚至引领世界未来司法潮流。互联网法院是人类司法史上信息化背景下具有时代意义的创新,开辟了司法的新境界,具有里程碑价值,在司法理论、司法制度、司法原则、诉讼程序、法庭形态、审理模式、裁判规则等方面,有一系列适应互联网时代特点的重大创新,尽快研究形成系统的互联网司法理论已是燃眉之急。

最后,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全力推进,法治领域的“中国问题”“中国特色”层出不穷,几十年的法治实践创造了丰富的法治经验,也遇到了许多用传统法治理论无法解释、难以解决的现实问题。完善传统理论体系,构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势在必行。这一理论体系应当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突出以下几个基本特点:其一,政治性。坚持党的领导、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其二,实践性。从我国新时代伟大社会变革实践出发,以解决当代中国法治问题为着眼点和落脚点。其三,时代性。紧扣时代发展脉搏,充分体现数字社会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其四,传承性。吸收借鉴中国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与现实国情紧密结合。其五,开放性。以宽广的国际视野,统筹国内法治与国外法治协调发展。借鉴但不照搬外国法治理论研究成果。

作者系全国人大常委会常委、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法学会副会长
原题:在法治实践中提炼升华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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