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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丕祥:共同富裕与社会正义: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重要特征

发表时间:2022-05-20 15:17:08 来源:宁夏法学会 作者:宁夏法学会管理员

  

共同富裕与社会正义: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重要特征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院长 公丕祥
 

  随着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如期实现,当代中国开启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这标志着我国进入了新发展阶段。站在两个百年奋斗目标历史交汇点上把握新发展阶段中国法治现代化的未来走向,逐步实现共同富裕、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大时代课题更加突出地摆在我们面前。习近平总书记鲜明提出“中国式现代化新道路”的重大命题,强调中国式现代化具有许多重要特征,其中之一即为:“我国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共同富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我国现代化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自觉主动解决地区差距、城乡差距、收入分配差距,促进社会公平正义,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坚决防止两极分化。”法治是发展的重要保障。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是中国式现代化新道路在法治领域中的集中体现,是在中国的国情条件下展开的具有社会主义性质、反映法治现代化一般规律的现代化法治发展新路。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必须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引下,始终不渝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认真对待实现共同富裕、促进社会正义的重大时代议程,把增进人民福祉、促进共同富裕、维护社会正义的要求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

  

  推动共同富裕、促进社会正义,集中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

  早在当代中国改革开放蓬勃兴起之际,邓小平同志就明确提出了坚持走共同富裕道路的重大问题,尖锐地指出:“社会主义目的就是要全国人民共同富裕,不是两极分化。如果我们的政策导致两极分化,我们就失败了。”在1992年年初的南方谈话中,邓小平深刻揭示了社会主义的本质,指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走社会主义道路,就是要逐步实现共同富裕。”这一重要论述精辟阐释实现共同富裕、实现社会正义的社会主义价值理想。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新发展理念这一新时代中国发展的大逻辑,其中之一就是共享发展理念。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共享理念实质就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体现的是逐步实现共同富裕的要求。”“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我们说的共同富裕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是人民群众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都富裕,不是少数人的富裕,也不是整齐划一的平均主义。”这就进一步揭示了作为社会主义本质要求的共同富裕的内在规定性,科学表达了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制度性质。

  在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进程中,推动共同富裕、促进社会正义,体现了社会主义本质属性和根本目的,反映了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鲜明价值指向。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社会主义性质,必然要求当代中国法治发展始终关注和认真对待促进共同富裕、维护社会正义问题,抓紧建设对推动共同富裕、促进社会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法治制度,突出问题导向,创新法治制度安排,为坚持和拓展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奠定坚实的法治价值基础。

  

  推动共同富裕、促进社会正义,突出彰显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发展准则

  人民性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本质属性。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这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区别于西方式法治现代化道路的根本所在。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是一个抽象的、玄奥的概念,不能只停留在口头上、止于思想环节,而要体现在经济社会发展各个环节。要坚持人民主体地位,顺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不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

  坚持走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就必须把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发展权益作为当代中国法治发展的根本出发点,充分发挥法治的利益调整功能,着力解决影响推动共同富裕、促进社会正义的突出问题,将推动共同富裕、促进社会正义的要求贯彻落实到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围绕促进共同富裕、实现社会正义这一价值目标来扎实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依法全面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在各方面的合法权益,使人民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用法治保障人民安居乐业”。

  

  推动共同富裕、促进社会正义,深刻反映了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新变化的法治需要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广泛,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

  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新变化,是关乎中国式现代化战略全局的重大历史性变化,对坚持和拓展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提出了全新的要求。在法治领域,社会主要矛盾新变化集中表现为人民日益增长的法治新需要与不平衡不充分的法治发展之间的矛盾。在人民物质文化需要日益得到满足的基础上,人民日趋广泛的民主法治、公平正义需求,已经成为人民不断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愈益期待党和国家通过实施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进一步深化法治领域改革,健全推动共同富裕、促进社会正义的法治制度体系,以期有力回应人民的法治新需要。

  坚定不移走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就必须顺应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的新变化,以推进共同富裕、促进社会正义为基本价值目标,把握构建有效满足人民法治新需求的法治体制、制度和机制的方向,形成优质高效多样的法治供给体系,努力提供比较完整的优先的公共法治产品,进而解决好法治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

  

  推动共同富裕、促进社会正义,愈益突出了公平与效率之间关系的内在张力

  中国式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这一中国式现代化的质的规定性,更加彰显了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进而使法治领域中的公平与效率之间的价值关系愈加凸显出来。

  公平与效率是法哲学领域的一对深刻的价值矛盾。是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还是恪守公平优先兼顾效率,抑或其他?由此,社会面临着对这两者的重大抉择。合理地协调好这一价值关系,是坚持和拓展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题中应有之义。

  在中国的法治国情条件下,推动共同富裕、维护社会正义,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公平与效率之间价值关系的合理解决。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当代中国的公平与效率之间的关系经历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到合理平衡公平与效率之间关系,再到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的演进过程。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基于“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富裕”为全面深化改革出发点和落脚点的战略考量,强调要“紧紧围绕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深化社会体制改革,改革收入分配制度,促进共同富裕”,明确提出“实现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就必须“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努力实现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调节过高收入”“增加低收入者收入,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努力缩小城乡、区域、行业收入分配差距,逐步形成橄榄型分配格局”。

  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强调,“必须始终把人民利益摆在至高无上的地位,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朝着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不断迈进”,并且提出要“履行好政府再分配调节职能,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缩小收入分配差距”。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建议》将“促进社会公平”确立为“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必须遵循的原则的重要内容,在党的全会文件中第一次将“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作为到2035年基本实现现代化的远景目标之一,提出了“三次分配”的崭新理念,强调要推动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提出要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着力提高低收入群体收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探索通过土地、资本等要素使用权、收益权增加中低收入群体要素收入;完善再分配机制,加大税收、社保、转移支付等调节力度和精准性,合理调节过高收入;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发展慈善事业,改善收入和财富分配格局。

  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决议》强调,十八大以来,“我们努力建设体现效率、促进公平的收入分配体系”“推动形成橄榄型分配格局”。

  习近平总书记运用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基本原理和方法论准则,深刻阐述公平与效率之间的价值关系。

  一方面,社会公平正义是法治的核心价值追求。“全面深化改革必须着眼创造更加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不断克服各种有违公平正义的现象,使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实现共同富裕不仅是经济问题,而且是关系党的执政基础的重大政治问题。”随着当代中国进入新发展阶段,面对着全面建成现代化强国的重大战略任务,促进共同富裕、维护社会正义具有更为紧迫的意义。因此,“要自觉主动解决地区差距、城乡差距、收入差距等问题,推动社会全面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让人民群众真真切切感受到共同富裕不仅仅是一个口号,而是看得见、摸得着、真实可感的事实”。

  另一方面,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提高效率,是社会主义本质的内在要求。应当看到,促进共同富裕、实现社会正义,这是由多种因素决定的,其中最主要的还是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当前,我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比较突出。“发展不平衡,主要是各区域各领域各方面存在失衡现象,制约了整体发展水平提升;发展不充分,主要是我国全面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还有相当长的路要走,发展任务仍然很重”。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实现共同富裕的历史进程。因此,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提高经济效率,是促进共同富裕的基本条件。这就要求必须紧紧扭住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不放,推动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把“蛋糕”做大,为推动共同富裕、保障社会正义创设更加坚实的物质基础。诚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幸福生活都是奋斗出来的,共同富裕是靠勤劳智慧来创造。要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把推动高质量发展放在首位,为人民提高受教育程度、增强发展能力创造普惠公平的条件”,从而“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

  

  推动共同富裕、促进社会正义,必须切实加强推动共同富裕的法律制度体系建设

  一是健全有利于促进共同富裕、维护社会正义的分配制度体系。分配制度改革是一项十分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正确处理效率和公平的关系,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要“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比重,增加低收入群体收入,合理调节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形成中间大、两头小的橄榄型分配结构,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使全体人民朝着共同富裕目标扎实迈进”。

  二是健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法律制度。“低收入群体是促进共同富裕的重点帮扶保障人群。”为此,就必须在普惠性人力资本投入、完善养老和医疗保障体系、完善兜底救助体系、完善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等方面,采取针对性的有效措施,进一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法律制度建设,确保低收入群体能够有更多的获得感。

  三是健全税收法律制度。完备的税收制度,是依法保护合法收入、防止两极分化的有效法律机制。因之,要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合理调节过高收入;稳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和改革,在部分地区扎实做好先行先试的试点工作,取得成熟经验后再逐步推开;加大消费环节税收调节力度,慎重扩大消费税征收范围;运用税收杠杆促进公益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进而鼓励高收入人群和企业更多回报社会。

  四是健全产权和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加快建设新兴领域和业态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提升产权意识,保护合法致富,充分调动拥有产权和知识产权的社会主体的积极性、能动性和首创精神。五是健全反垄断法律制度,正确认识和把握资本的特性和行为规律,在发挥资本作为生产要素的积极作用的同时,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有效控制资本的消极作用,依法加强对资本的有效监管,坚决遏制资本无序扩张,防止资本野蛮生长,对敏感领域准入实行负面清单管理,进而加强反垄断监管,有效引导和规制各类资本的有序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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