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原县人民法院立案庭依据债权人申请发出支付令,督促债务人杨某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给付申请人某银行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02758.75元,高效处理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7月31日,某银行对杨某逾期欠款向海原县法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债务人杨某向申请人贷款99000元,双方签订《个人借款合同》,贷款期限3年,贷款用途为借新还旧,贷款执行利率6.15%,还款方式为按季结息到期还本,但债务人杨某未按期结息,且经申请人多次催要仍未履行还款义务。立案庭法官对证据进行审查后,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明确、债权债务关系合法,符合支付令的申请要求,当天便登记立案并发出支付令,同时开展线上线下送达工作,通过电话联系债务人成功向其送达支付令,该案在短短一周内办结。目前债务人已主动联系某银行协商还款事宜。
据了解,支付令是民事诉讼中的一种督促程序,是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申请,向债务人发出的限期履行金钱或有价证券给付义务的法律文书。与诉讼程序相比,支付令程序简便效率高,支付令发出后,若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的15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支付令立即生效,案件从受理到结案时间大大缩短,且申请支付令的费用为财产案件诉讼受理费的三分之一,能够有效降低诉讼成本。生效的支付令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今后,海原县法院将进一步强化支付令的适用,对符合条件的案件及时发出支付令,高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