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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手机未果骑走自行车, 其行为是抢劫既遂还是未遂?

发表时间:2025-06-19 09:10:31 来源:宁夏法学会 作者:宁夏法学会管理员

  

抢劫手机未果骑走自行车,

其行为是抢劫既遂还是未遂?

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陈欣欣

一、案情简介:

王甲和张乙均系无业人员,以盗窃电动车维持生计,2020年8月的一天晚上,二人在公园附近看到有学生在打球,遂起了抢劫手机的念头,随后,二人盯上独自骑自行车回家的李一,尾随李一行至无人处时,王甲以借手机打电话为由将李一的手机拿到手中,并告诉李一,其就是要抢手机,随后拿着手机欲离开,李一拦住王甲,并与王甲撕打起来,张乙上前与王甲一起对李一进行殴打,此时有两名路人经过,李一呼救,王甲与张乙将手机还给李一并逃离现场,张乙在逃跑的过程中看到李一停在路边的自行车,遂骑上自行车载王甲逃离现场。经鉴定,李一的伤情为轻微伤,自行车价格为1540元。

二、王甲、张乙的行为是抢劫既遂还是未遂,骑走李一自行车的行为如何定性?

意见一,王甲与张乙的行为应认定为抢劫罪既遂。

王甲与张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预谋实施抢劫,并尾随被害人行至偏僻处,以暴力方式抢劫被害人自行车,应认定为抢劫即遂。

意见二,王甲与张乙的行为系抢劫未遂,张乙骑走被害人自行车的行为是在暴力行为实施完毕后取得,故二人取得自行车的行为不具有当场性,应认定为抢劫未遂。王甲与张乙骑走被害人自行车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抢劫罪与盗窃罪的区别在于:

1.定义不同: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强制性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行为的目的是侵犯财产,侵犯人身权利只是达到目的一种手段。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的行为。

2.侵犯的客体不同:抢劫罪侵犯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他人的人身权利,而盗窃罪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3.客观表现不同:盗窃罪是在财物控制人无防备的情况下,以秘密窃取的方式将财物拿走,因而表现出行为的秘密性,即不为人发现的方式;而抢劫罪则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直接从财物控制人手中劫取财物,所以表现出行为的强制性、公开性和当场性。

抢劫罪和盗窃罪的本质区别,在于获取财物的方式,盗窃是秘密窃取,抢劫是公开窃取,抢劫需要实现财产的转移,侵犯的是他人占有财物的状态,且暴力的实施具有当场性,即必须在取得他人财物的当场实施暴力,同时地、不可分割的侵犯了财产所有权和人身权这两个客体。本案中王甲与张乙有抢走被害人手机的共谋,又尾随被害人,以打电话为由拿走被害人手机,在被害人反抗时对被害人实施殴打,但在被害人呼救后将手机返还被害人,二人虽以劫取他人财物的目的对被害人实施殴打,但因随后将手机返还被害人,其所抢劫的标的物未实现转移,还由被害人支配,即二人未实际抢得财物,应认定为抢劫未遂。在张乙在离开现场时骑走被害人的自行车,对自行车的占有是在暴力行为实施完毕后取得,故二人取得自行车的行为不具有当场性,且其骑走自行车的目的是为了逃离现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涉案自行车虽在被害人视线内,但被害人无法持有、支配,也对行为人骑走自行车的行为没有防备,故王甲与张乙骑走自行车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

该案以抢劫罪(未遂)及盗窃罪对王甲、张乙提起公诉,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认定罪名成立,依法判决王甲、张乙犯抢劫罪判决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犯盗窃罪判决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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