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某与田某、宗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徐青山(海原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丁小兰(法官助理)
关键词
民间借贷 同居关系 共同债务
要旨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融资手段,以其灵活、便捷的优势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生活与生产的困难。其表现形式多为借条。当借贷一方的两位当事人存在同居关系,法院在审理中,应平衡同居双方利益,贯彻公平正义原则,按照法律规定和事实依据严格区分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明确责任主体,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的和谐稳定。
主要案情及处理情况
主要案情:两被告田某与宗某系同居关系,被告田某向原告金某借款10万元用于其超市经营。金某按照田某要求,于2021年9月18日、2021年10月1日通过支付宝分别向宗某转账5万元,共计10万元。2022年8月11日,被告田某向原告金某出具《借条》一份,并约定该笔借款于2023年6月9日归还。借款到期后,原告金某多次催促,被告田某始终未归还借款,故原告金某向海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田某向金某偿还借款10万元,另请求判令宗某对田某的1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庭审中,金某将此项诉讼请求变更为二被告共同偿还。
处理情况:对于宗某与田某同居期间的举债是否应当承担偿还责任的问题,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相互扶养义务的人身依附关系决定了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偿还,同居关系不具有人身依附关系且不受法律保护,同居期间的债务应由债务人自己承担,故宗某不应当承担与田某同居期间的债务。因此,法院判决被告田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金某的借款10万元,驳回原告金某请求被告宗某承担共同之债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一)保障非婚同居弱势一方利益的必要性
当今社会,非婚同居已是一种常见的现象,随着人们思想的不断开放,对非婚同居也有了更高的接受程度。非婚同居之所以被很多人选择,最重要的原因是其不受婚姻法律的约束,能够减少履行婚姻法中规定的义务。非婚同居的形成是建立在双方意思自治的基础上,有学者认为“同居现象是社会发展的自然规律,即使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也可能会冲击传统婚姻”。在非婚同居中,往往会因为各种原因产生冲突,在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可能会导致同居某一方(弱势一方)的经济利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为了更好地保护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在责任承担的划分上,按照法律规定和事实依据,公正、合理的要求同居方承担责任,有效地保护弱势同居一方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区分同居者的个人债务和共同债务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家庭生活产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之债,该债务是建立在夫妻人身依附关系所产生的共同利益之上的,如互助的权利义务、继承的法律关系等。而同居期间的债务,因不存在人身依附关系,所以不存在基于人身关系的共同利益,由此产生的债务不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有学者提出同居期间债务,若要认定为共同之债,应考量另一方是否从中受益。如果同居一方在另一方所背负的债务中,利用该债务进行了投资收益等,则该债务应认定为共同债务。因此,同居期间债务被认定为共同债务或连带债务时,必须确定双方是基于其他法律关系产生,而不是以共同生活为判断标准。
(三)推动完善非婚同居财产制度
随着非婚同居现象越来越多,当前,我国对非婚同居还没有系统的法律规定,对于非婚同居问题的相关规定内容并不多。因此,为了引导和保护非婚同居当事人,确立非婚同居财产制度的立法显得极为迫切。通过司法实践剖析理论层面的不足,并倡导立法者转换角度为非婚同居进行约束和指引,通过明确的规则指导非婚同居当事人在非婚同居中的财产关系,从而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减少“同案不同判”的司法现象,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有益借鉴和完善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