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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网络司法拍卖之检察监督

发表时间:2025-06-18 16:40:08 来源:宁夏法学会 作者:宁夏法学会管理员

  

浅析网络司法拍卖之检察监督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  孙晓慧

   

网络司法拍卖是法院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处置债务人财产进行强制变现的司法行为,有着公开透明、成本低廉、便捷高效、广泛参与等优势,是执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破解法院“执行难”具有重要意义。目前,司法拍卖制度尚不完善,如果不能加以监督限制,可能存在执行违法。笔者以网络司法拍卖中的法拍房为例,就网络司法拍卖的概念、存在的问题以及民事检察监督路径等展开论述。

一、网络司法拍卖的概念与制度背景

    2016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网拍规定》),以司法解释形式确立网络司法拍卖为人民法院财产处置的主要模式。网络司法拍卖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处置财产的行为。其核心特征在于公开透明、成本低廉、受众广泛,通过市场化竞争最大化实现财产价值,助力破解“执行难”问题。当前,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共7家,包括淘宝网、京东网、中拍协平台、公拍网、融E购、北交互联、人民法院资产诉讼网。拍卖标的涵盖了房产、车辆、股权、家具家电、机器设备、商标、专利、会员权益、手机号码及各类动产等种类繁多的可合法变现财产类型。其中,法拍房因涉及民生权益及法律关系复杂,成为司法拍卖的焦点领域。

二、网络司法拍卖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法律风险

    网络司法拍卖因其具有零佣金、溢价高、受众广、便民化等优势,加速债权变现,提高了财产处置效率,在解决“执行难”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司法实践中,因制度衔接不足、监管缺位等原因,法院在网络司法拍卖的信息披露、尽职调查、监督制约等环节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违法终本:程序滥用损害债权人权益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下简称“终本”),指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发现的财产暂时无法处置而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本的法定前提是“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然而,部分法院为追求“执结率”,在法拍房已进入拍卖流程(即存在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仍违法裁定终本程序。此类行为直接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三条,剥夺债权人受偿机会,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

(二)无益拍卖:机械执行加剧权利冲突  

根据《网拍规定》第十条,拍卖保留价不得低于优先债权及执行费用总额,否则构成“无益拍卖”。部分法院未对涉案房产抵押情况充分调查,仅依据定向询价确定保留价,导致拍卖价款不足清偿优先债权,申请执行人权益落空。例如,某地法院拍卖某抵押房产时,因未核实抵押债权数额,最终成交价低于优先债权,申请执行人分文未获。人民法院在执行拍卖时应主动避免无益拍卖,避免僵化执行、机械执行。部分法院存在仅参考定向询价确定拍卖保留价,未考虑涉案房产抵押情况,导致出现无益拍卖,申请执行人无法在本次拍卖中受偿的问题。

(三)补缴缺漏:土地性质混淆引发权属纠纷

“补缴缺漏”是指在拍卖划拨用地随房屋整体处置时,将办理了抵押登记的划拨土地作为已经办理了出让手续的土地进行司法拍卖的,买受人竞买所得的,其所支付的价款中包含了土地出让金,法院应当从所得款中扣除土地出让金,将剩余部分扣除执行费等必要费用后支付给抵押权人。

国有划拨土地随房拍卖时,土地出让金补缴规则存在两类情形:一是若拍卖公告载明土地为“出让性质”,则买受人支付的价款包含土地出让金,法院应从中扣除并上缴财政;二是若公告载明为“划拨性质”,则买受人需另行补缴出让金,拍卖款可直接分配抵押权人。实践中,部分法院在拍卖国有划拨土地时,存在未上传评估报告导致竞买人无法查看评估内容、网拍房实际情况与拍卖公告描述不一致,以及以出让性质评估土地使用权价格、但在拍卖公告将土地性质描述为“划拨”等情形,出现拍卖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未补缴土地出让金的问题。

(四)虚假租赁:恶意串通阻碍财产处置

“虚假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为逃避债务、阻碍执行,与他人恶意串通虚构租赁关系情形。房屋所有权人与他人利用买卖不破租赁规则,虚构长期低租金协议,采用倒签合同、虚假打款等手段形成虚假租赁关系,达到限制买受人权利、房屋流拍的目的。“买卖不破租赁”规则仅适用于租赁关系设立在抵押或查封前的情形。对于租赁关系成立与否,司法拍卖公告以及房屋评估报告中对于房屋现状的描述,均不能作为对租赁关系的确认,法院应对房屋权利负担情况作实质性审查后作出认定,避免出现被执行人利用虚假长期租赁协议逃避执行的问题。

(五)失信移除:信用惩戒机制失灵

“失信人”顾名思义,失去诚信的人,俗称“老赖”。被执行人如果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能力但是拒绝履行、抗拒法院执法、以各种手段规避法院执行、不向法院依法诚信报告自己的财产等等,法院就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此作为惩戒,从而督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明确,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义务后,法院应在3日内屏蔽其失信信息。但部分法院在已查封足额财产的情况下,仍拒不移除失信名单,甚至将“纳入失信”作为执行程序固定动作,不论是否已经控制被执行人名下足以清偿债务的财产。

(六)公示不全:信息不对称损害竞买人权益

《网拍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要求法院公示评估报告、执行依据、税费承担方式等关键信息。“公示不全”是指法院未按照法律规定在司法拍卖平台公示与拟拍卖房产相关的特定信息。实践中,部分法院未按法律规定公布的特定信息包括评估报告或者询价报告、执行所依据的法律文书、以及税费承担方式等。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在拍卖财产后应承担的税费进行调查是一系列繁琐的工作,部分法院为了尽快处置拍卖所得款项,未经核实就直接在拍卖公告中载明税费由买受人承担,存在拍卖页面无评估报告或者询价报告、未公示执行所依据的法律文书、税费承担方式违法的问题。

三、检察机关监督网络司法拍卖的路径与机制

网络司法拍卖的出发点是解决执行难题,法院在此过程中既是司法者又是执法者,既是组织拍卖者又是监管者,因此单靠法院自身监督难免有疏漏,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加强对法院执行过程中的监督。

(一)构建“三查融合”监督体系  

一是民事执行监督:针对违法终本、无益拍卖等程序违法问题,通过检察建议督促法院纠正;二是刑事立案监督:对虚构租赁、拒执罪等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三是职务犯罪查处:深挖执行人员渎职受贿行为,依法追究刑责。  

(二)强化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  

通过对接法院网拍平台数据,应用最高检大数据法律监督平台中关于司法拍卖的监督模型,针对网络司法拍卖存在的违法终本、无益拍卖、补缴缺漏、虚假租赁、失信移除、公示不全、减轻负担等常见违法情形,筛查监督线索,制发类案监督检察建议。  

(三)完善协作机制与源头治理  

一是联合法院建立网拍信息共享机制,法院可以在裁定终本、启动司法拍卖前告知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实时获取拍卖信息,确保监督的及时性和有效性;二是针对土地出让金补缴、税费承担等共性问题,推动省级层面出台统一操作指引;三是定期发布网络司法拍卖典型案例,进一步提升社会认知度。   

网络司法拍卖是破解“执行难”的重要抓手,但其健康发展离不开检察机关的精准监督。通过完善制度供给、强化技术赋能、深化法检协作,方能规范拍卖程序,优化网络司法拍卖的程序和流程,完整公示拍卖信息、确保公告时长符合法律规定,提升网络司法拍卖的透明度与公正性,助力法院破解“执行难”问题,保障当事人和竞买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权威和执行秩序,最终实现执行效率与司法公正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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