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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未成年人盗窃犯罪预防与治理路径

发表时间:2025-06-18 15:42:38 来源:宁夏法学会 作者:宁夏法学会管理员

  

浅析未成年人盗窃犯罪预防与治理路径

——以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司法实践为样本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杨悦

 

未成年人正处于发育成长时期,生理和心理均未成熟,其思想和行为常带有片面性、盲目性和一触即发且不计后果的特点。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上拜金主义和享乐主义盛行,对未成年人的人生观、价值观、金钱观产生负面影响,面临生活中的种种诱惑无能为力,使得未成年人盗窃犯罪呈现高发态势,并在一定程度上折射出社会治理的新难题。本文以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2021年至2024年集中办理的石嘴山市未成年人涉嫌盗窃案件信息为视角,对案件的基本特征、未成年人实施盗窃犯罪的新趋势、发案原因、防范和治理路径进行分析,从基层检察机关的视角就发现的社会治理问题提出对策建议,以期为综合治理提供有益参考。

一、案件基本特征

(一)案件受理情况

截至2024年6月前,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一直作为石嘴山市涉未刑事案件的集中管辖院,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实施盗窃犯罪案件呈快速上升趋势,目前已成为石嘴山市未成年人刑事犯罪中继聚众斗殴罪之后排名第二的罪名。2021年,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共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人盗窃犯罪案件14件21人,2022年,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人盗窃犯罪案件20件29人,同比上升42.86%;2023年,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人盗窃犯罪案件27件32人,同比上升35%;2024年1-6月,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人盗窃犯罪案件11件14人;2024年6月取消集中管辖后,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人盗窃犯罪案件8件11人。综上,2022年、2023年,该类案件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增幅明显,2024年1-6月未成年人盗窃犯罪人数与去年同期相比持增长态势,同比上升10%


(二)性别分布

盗窃案中主要以男性为主,2021年至2024年,大武口区检察院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人涉嫌盗窃罪案件中,男性犯罪嫌疑人占比97.2%,女性犯罪嫌疑人主要系共同犯罪中的帮助犯、从犯

(三)文化程度

2021年至2024年,涉嫌盗窃罪的未成年人共107人,其中高中在读/毕业11人,占比10.3%;中专在读/毕业26人,占比24.3%;初中在读/毕业65人,占比60.8%;小学学历5人,占比5%。文化程度普遍不高,社会认知能力较差,对行为违法性认识不足。辍学人员均无正当职业,无固定收入和经济来源。 

(四)再犯情况

涉案的107名未成年人中,38人具有盗窃前科劣迹,占比35.5%;17人具有殴打他人、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劣迹,占比15.9%,其中1人系盗窃入狱后保外就医期间再犯。相当一部分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抓了放,放了再犯”,重操盗窃“旧业”,陷入恶性循环。


(五)涉案人员居住地

在2021年至2024年受理的107名实施盗窃犯罪的未成年人中,73人居住在城镇,占比68%;34人家住农村,但多因就学、短期务工或者在社会游荡而在城市暂时居住,占比32%。短期务工人员17人,占比15.89%;在社会游荡的无业人员74人,占比69.16%。作案时系在校学生的16人,占比14.95%。

(六)作案方式

2021年至2024年受理的80件未成年人实施盗窃犯罪案件中,其中57件为单人作案,占比71.25%;23件为结伙作案,占比28.75%。


(七)作案时间段

在2021年至2024年受理的80件未成年人实施盗窃犯罪案件中,夜间23时至凌晨4时作案共53件,占比66.25%。作案时间段较为集中。


(八)本地、流窜作案情况

本地作案69件,案件数占比86.25%;流窜作案11件,案件数占比10.28%。未成年人多在有消费需求但经济上捉襟见肘时,临时起意实施盗窃。


 (九)家庭结构及占比情况

2021年至2024年,受理的107名实施盗窃犯罪的未成年人中,90%以上的未成年人均为父母监护,单亲监护或其他亲属监护的仅6人,占比6%。

二、未成年人实施盗窃犯罪的新趋势

未成年人盗窃犯罪的犯罪形式随年龄、心理等因素的变化而变化,已然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重灾区”。从司法实践来看,未成年人盗窃方式、作案目标等呈现新特点且作案成员趋向低龄化,具体表现为以下六个方面:

(一)作案手段简单、粗暴

2021年至2024年,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受理的80件未成年人实施盗窃犯罪案件中,采取“拆盲盒式”拉车门、砸玻璃门、手钳破坏门锁等“碰运气”方式作案的有35件,占比43.75%;采取“接线打火”、直接推走等方式盗窃摩托车、电动车或使用螺丝刀、钳子盗窃电动车电瓶抛售的案件有29件,占比36.25%,作案手段简单粗暴。其中私家车主在车内存放现金、名贵烟酒等物品为未成年人“碰运气”进行盗窃提供了便利条件,仅“拆盲盒式”拉车门盗窃的就有22件,占“碰运气”式盗窃的比重高达62.85%,成为未成年人实施盗窃的最主要作案方式之一。而砸碎玻璃门、用手钳撬开烟酒门市等店铺的作案方式也引发人民群众很大的不安全感。

(二) 盗窃所得主要用于娱乐场所消费

实施盗窃犯罪的未成年人存在不劳而获的思想,侧重于短时间内的物质享受,盗窃得手后进而认为盗窃来钱容易,便肆无忌惮地将犯罪所得挥霍,住高档酒店、按摩、泡温泉、去酒吧和KTV等,当盗窃所得消耗殆尽后,尝到甜头的他们会预谋再次行窃。

(三)未成年人群体之间口耳相传现象严重

在办案实践中,大部分未成年人盗窃,都是因看到身边同龄人通过盗窃等违法手段实现“财务自由”,从而跟随、模仿“拉车门、撬商店”获取财物,使得这种犯罪行为在短时间内迅速传播。另一方面,一些未成年人过早辍学,为支撑虚荣心获得他人的关注和赞许,提升自己的“影响力”,可能会尝试模仿文身、抽烟、进入娱乐场所等,主动结交社会“大哥”,如办理的一起恶势力案件中,主犯就是抓住辍学学生的这些弱点,以进入高消费场所、借钱等方式进行诱惑、控制,进而拉拢、发展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四)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频频参与盗窃犯罪

实践中大部分未成年人盗窃案件中均有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参与,在共同犯罪中发挥积极作用,因其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对其不予刑事处罚。在实施盗窃活动初期,几乎所有的未成年人,特别是未满16周岁的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一般都生活在恐惧、担忧中,唯恐暴露遭受家长、学校、法律的处罚。但在被公安机关不予处罚或行政拘留但不送拘留所执行后,这部分未成年人发现,实施盗窃不仅操作简便,回报丰厚,而且“警察拿我也没办法”、法律无法制裁,家长、老师大多也只是“口头教育”一番而已,从而开始变得有恃无恐,小小年纪就懂得钻“法律的空子”。更有甚者,在多次盗窃被公安机关抓捕后,表现的十分淡定,称自己到了16岁后就“收手”,不会再偷东西了。

(五)从社会闲散人员向在校学生蔓延

2021年至2024年,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受理的未成年人实施盗窃犯罪案件中,作案时系在校生的16人,占比15%。其中高中在读7人,中专在读9人。这部分未成年人“半脱离”父母监管,为满足谈恋爱购买礼物、更换新型手机、娱乐消费等需求,在校外人员的蛊惑下,更容易走上风险较低、操作简单的“拉车门”盗窃、盗窃电动车或摩托车的道路。这部分学生往往家长管不了,学校不敢管、不想管。

(六)部分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从“台前”转为“幕后”

未成年人在初始阶段往往是亲自实施盗窃,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后,唯恐受到刑法处罚,从自身直接实施盗窃行为演变为教唆他人作案、传授犯罪方法或指导盗窃,得手后参与分赃。例如,在一起盗窃案中,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有多次盗窃前科,均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不予执行。在年满16周岁后,唯恐受到刑事处罚,“不敢”自己干了,以买手机、文身为利诱指使另外2名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撬开某商行门锁后偷盗该商行内的36条香烟及300元现金后三人予以分赃。

三、案件频发的原因

(一)法治观念淡薄与道德观念缺失

实施盗窃行为的未成年人普遍文化程度较低,法律意识淡薄,缺乏正确的是非观、善恶观。这些未成年人其自控能力差,言行容易受到情绪左右,加上不良朋辈、不良环境影响,容易产生“物质追求”“攀比心理”,引发对金钱的渴望,难以抵制外界不良诱惑,不能够约束自己的行为,我行我素,不知敬畏。缺乏自食其力的能力,存在不劳而获的思想,在面临经济困难,又无一技之长或者固定经济来源时,很容易走上盗窃的道路。部分未成年人明知实施盗窃行为触犯法律,但存有侥幸心理,认为深夜“拉车门”碰运气不容易被发觉,回报高,风险低,且操作快捷简单,或者认为其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法律管不了未成年人”,仅仅“口头教育”而已,代价微乎其微,明知故犯。此外,网络不良信息的诱导,导致未成年人产生“别的未成年人能干,我也能干”的想法。加之,部分未成年人较为固定的结伙盗窃,从心理上也减轻了对因盗窃行为可能遭受处罚的担忧。

(二)家庭监护缺失,言传与身教不一

虽然前述数据显示90%的案件中系父母监护,但是部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属于留守儿童、隔代抚养或者父母离异、父母忙于生计平日疏于管教,部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家庭教育理念出现偏差、父母管教方式不当,将“管教”停留在口头催促上。一些未成年人在校期间逃课流窜至社会,受“灯红酒绿”的诱惑和不良朋辈的蛊惑,遭受利诱而参与实施盗窃。而他们的父母,其中不乏在警察找上门后,才知道孩子已经从在校学生变成流窜盗窃的惯犯,而大多数父母家庭监护缺失、监护不当,称自己无力管教、交给警察局好好管一管。例如王某某盗窃案中,犯罪嫌疑人的父亲拒接电话、拒绝到场,一副管不了、不想管的心态,是导致未成年人放任自流的重要原因。

(三)学校忽视品德教育,存在监管漏洞

学校法治教育和德育教育的忽视,导致学生法律意识淡薄,对法律缺乏敬畏感,是引起未成年人犯罪的诱发因素。首先,对于“在籍在学”状态的未成年人,一些学校过于重视智育而忽视德育,过分追求升学率,对学生的不良表现归责于社会和家庭因素,一旦学生出现罪错行为,往往只通知家长管教,不能形成家校协作的合力。其次,对于“在籍不在学”、处于事实辍学状态的未成年人,学校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劝学等工作致使辍学学生闲散于社会,处于无人监管的“真空地带”,更容易在不法分子的引诱下实施犯罪。大量未成年人辍学后没有正当职业,结交不良朋辈,长期游荡在社会边缘甚至灰色地带,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四)二手市场监管存在漏洞,销赃渠道畅通

近年来,随着城乡经济的快速发展,旧货市场经营活动日渐活跃,成为盗窃犯罪销赃“变现”的主要渠道。其高流动性、交易方式灵活、缺乏有效监管等特点都使得销赃者和收购者之间的身份相对隐匿,呈现了“无证乱收赃、有证兼收赃、异地快收赃”的特点,增加了盗窃物品销赃的便利性。办案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将其盗窃所得的各类电子产品、烟酒、电缆线等在二手数码城、烟酒商行、废品收购站等进行销赃,多家二手回收商铺在怀疑物品可能系盗窃所得的赃物后仍装作不知情正常予以收购,且不进行收购物品和人员信息登记,间接为盗窃犯罪顺利销赃提供便利。不少偷盗者为了销赃更为隐蔽,甚至不惜远距离进行异地销赃。

(五)尚未形成完善的社会支持体系

一是大量已满16周岁的辍学未成年人成为待就业群体,因家庭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客观原因,无法参加有偿性的技术培训,不掌握一技之长,无固定职业和经济收入,长期在社会上游荡,极易游走在违法犯罪的边缘。二是现阶段家庭教育指导师、心理咨询师等社会支持体系不完善,对罪错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指导、心理健康等方面的干预缺乏专业性、系统性、长效性,不能实现实质化帮教,难以引导有罪错行为的未成年人回归正轨。

(六)惩戒矫治乏力,未成年人实施盗窃行为有恃无恐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64条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作出处罚决定,但不送拘留所执行;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初次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的,依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作出处罚决定,但不送拘留所执行。这导致对未成年人盗窃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力度有限,部分未成年人对实施盗窃行为不以为然,对行政处罚缺乏敬畏。另一方面,一些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不珍惜取保候审及附条件不起诉机会,在取保候审期间或考验期内实施新的犯罪、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情节严重,被依法批准逮捕或撤销附条件不起诉提起公诉。2021年至2024年,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受理的实施盗窃行为的107名未成年人中,具有盗窃前科劣迹的占比35.5%,也说明了一些涉罪未成年人的非刑事矫治措施空转,惩戒矫治效果不理想。

四、防范和治理路径

在未成年人实施盗窃行为呈现出新趋势的情况下,应当注重预防,通过多措并举、协同发力,开展综合治理,以形成预防、控制和打击的合力。

(一)数字赋能,提升普法质效

整合数据资源,归纳分析实施盗窃行为的未成年人集中所在的乡镇、学校,找准监督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普法教育。运用场景式普法,以身边典型案例为蓝本,利用VR技术等进行情景模拟角色体验,利用数字模拟场景,体验模拟司法办案过程中不同角色代入感。联合公安机关开展普法直播活动,相约云端,以检察工作现代化助力网络法治工作现代化。适时增加参观司法办案场所等沉浸式普法,组织未成年人参观办案场所、羁押场所,增强现实感知力。紧密司法和校园普法协作,以司法力量弥补校园法治教育不足,一方面研发法治教学精品课程,分别从校园课本和现实案例两个方面开展法治教育,另一方面探索建立法治课堂“双师制”,法治副校长实职化运行,配备专业法治教室走进课堂,根据课本德法内容介绍类似案例的办案经历。

(二)做实家庭教育指导让监护“归位”

一是要加强部门协作,推动家庭教育指导工作高标准,组建由司法人员、心理咨询师、家庭教育指导师、社会工作者等共同参与的专业化家庭教育指导团队,通过制定个性化方案,为涉案未成年人家庭提供精准指导。引导家长树立家庭教育主体责任意识,强调离异家庭、外出务工家庭依然要对未成年子女履行家庭监护职责,密切关注子女情感需求、物质需求和异常行为,一旦发现其有小偷小摸、结交不良朋辈等恶习,应当及时制止、引导和教育,防止未成年人受不法分子的诱导,走向违法犯罪的深渊。同时,在附条件不起诉中,探索将家庭教育成效纳入考察范围,督促家长和未成年人子女加强亲子沟通。二是要强化罪错未成年人临界预防,对于盗窃案中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问题少年”及时开展临界预防帮教工作,要在对未成年人进行法治教育的同时,告诫家长深刻反思家庭教育中存在的问题,更新教育理念,改变教育方法,加强监督保护。

(三)健全涉案未成年人义务教育阶段控辍保学工作

办案实践中,许多尚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人长期闲散于社会,致使他们在校外实施盗窃等违法犯罪行为,暴露出学校在校园管理以及预防学生违法犯罪方面还存在诸多不规范,学校要对义务教育阶段处于辍学状态或者事实辍学状态的学生坚持一人一策,跟踪管理,结合学生学籍档案、家访档案和成长档案中发现的问题,精准研判,建立和完善辍学学生劝返复学、登记与书面报告制度,加强家校联系,确保未成年人在校园内渡过“成长危险期”。针对不同学生学业状况找短板、补弱项、缩差距,高度关注学生心理问题,实施多元教学模式,使所有学生“进得来、留得住、学得好”。建立会商通报制度,学校把有不良行为的学生情况向检察机关通报,联合法警、司法社工、德育校长组建训诫小组,对一般违法行为人进行联合训诫、专题警示教育,预防不良行为发展为违法犯罪行为。

(四)加强监管教育,凝聚社会治理合力

一是发挥专门学校作用,坚持“学校”定位,发挥“专门”功能,做实“精准”矫治。对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有多次盗窃行为、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未成年人,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会同教育部门送入专门学校进行教育,通过采取有针对性的矫治教育措施、专业的师资教导和科学的课程体系,致力于培养未成年人良好的品行,降低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发生率,使其更好地融入社会。二是强化校园内外安全治理。健全完善校园入职查询工作机制,强化校园人防、物防、技防建设,切实开展好各类管制物品和危险物品清查工作,抓好校内和校园周边矛盾纠纷排查,防止在校学生结交校园周边社会不良青年。加强对学生放学放假期间、课余时间和深夜等重点时段、重点环节巡查管理工作。三是强化部门监管合力。联合公安机关等职能部门持续开展专项行动,监督娱乐场所落实禁用未成年人规定,加强对营业性娱乐场所、文身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电竞酒店等行业违法违规接待未成年人的监督管理,预防此类场所成为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集聚地。同时,对于校园周边200米范围内烟酒商行、成人用品店等加大排查力度,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清朗空间。

(五)提高防范意识,切断销赃渠道

提高犯罪成本是降低犯罪概率的有效策略。一是强化重点防控,根据绝大多数盗窃行为发生在夜间23时至凌晨4时的特点,建议公安机关和小区物业加强夜间重点时段的巡逻、安防密度和强度,对违法犯罪行为形成震慑。二是对小区业主、名贵烟酒经营者、私家车主等群体开展防盗法治宣传,使其提高警惕,增强防盗意识,压缩未成年人盗窃空间。三是对收购赃物的经营者加大法治宣传和打击力度,在办理盗窃案时,将追赃挽损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在打击盗窃行为的同时狠追下游犯罪,全链条打击。同时建议公安机关对辖区名烟名酒回收、手机回收等行业进行专项清理,督促名烟名酒、手表、手机等贵重物品回收行业经营者履行收购物品登记义务,切断赃物变现渠道。此外,还要提高法律意识,真正认识到销赃收赃的危害及法律后果,自觉抵制非法交易。

(六)强化政府支持,健全社会支持体系

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一是对已满16周岁的辍学未成年人强化职业技能培训,使其掌握一技之长,提高自身素质,降低违法犯罪的风险。同时,联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涉案未成年人就业联动工作机制,完善涉罪未成年人的就业支持。及时组织未成年人就业群体参加结业考试和技能鉴定,衔接落实培训工种的职业资格等级鉴定工作,改变未成年人就业群体就业条件差和缺乏合理职业规划的局限性,增强其自身“造血”功能,促进社会安定和谐。二是健全完善社会支持体系,提高临界预防和矫治帮教的专业化、系统化水平,为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或者再次违法犯罪奠定基础。盗窃犯罪属于未成年人犯罪中的“顽瘴痼疾”,帮教涉罪未成年人应坚持以人为本,制定包含情绪疏导、家庭关系修复和社会价值重塑等内容的个性化帮教方案。同时,要协同公安机关健全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体系,推动做实“监护+呵护”“改造+帮教”,帮助罪错未成年人尽早回归家庭、重返社会。

(七)惩教并举,教育感化挽救涉罪未成年人

对涉罪未成年人依法惩治,既是对被害人权益的保护,也是对涉罪未成年人的保护,是防止他们在人生歧途上越走越远的“特殊保护”。根据未成年人的犯罪性质、主观恶性、危害后果不同,采取相应的惩戒教育措施。一方面,依法批捕、起诉主观恶性大、社会危害性大的未成年人。对引诱、指使、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依法从重处罚。对利用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留守儿童、在校学生实施盗窃的,以及通过向未成年人传授犯罪方法、教唆未成年人实施盗窃的,依法从严惩处。另一方面,认真落实社会调查制度,充分发挥附条件不起诉的特殊预防和矫治功能,积极开展诉前观护帮教、不起诉跟踪帮教,实行量化积分动态管理,结合涉罪未成年人现实表现适当缩短或延长考察期,用心用情感化挽救。对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加强矫治教育,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司法社工、家长、学校等联合召开训诫会,阐明不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具体原因,宣布联合矫治教育决定,量身定制后续帮教方案,及时评估帮教效果,让其感受到法律的威严。

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既是家事,也是国事。未成年人保护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要充分分析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原因,找准问题根源,从个案办理延伸至类案治理,聚焦犯罪高发现象,坚持“预防就是保护,惩治也是挽救”的理念,不断优化未成年人检察综合履职机制,综合施策、惩防并举,深度溯源治理,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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