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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扬尊老、敬老、爱老的优良传统

发表时间:2013-07-02 11:11:39 来源:宁夏法学会 作者:系统管理员

   

发扬尊老、敬老、爱老的优良传统 

——迎接《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施行

 

全国各族人民正在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的热潮中,我们迎来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新《老年法》)的施行。这是我国人民政治生活和老龄事业中的一件大事,也是我国法制建设的又一重要成果。

老年人为国家、社会和家庭作出了应有的贡献,在他们晚年,理应受到国家、社会及家庭尊重和关心。我国党和政府历来高度重视老年人的权益保障事业。我国宪法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中共中央、国务院2000年颁发了《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指出:老龄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家长治久安的一个重大社会问题。全党全社会必须高度重视和切实加强老龄工作。为了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养老的传统美德,1996829日 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制定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传统美德,使他们老有所 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安度晚年,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颁布施行以来,在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 老龄事业发展,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养老的传统美德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人口和家庭结构的变化,老年人权益保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 新问题,虽然,20098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进行过部分修改,仍不能满足形势发展变化的需求,为了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还需要在法律制度上进一步完善。

其 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老龄事业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也有了长足的进步,在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方面积累了许多好经验好做法,国家和地方出台了许多相关的政 策措施,都需要上升为法律制度。新形势新情况要求我们在深入研究现实情况,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修改和完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根据近几年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和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和议案,审时度势,适时组织有关职能部门、老龄工作者、专家学者深入各地进行调研,经过近两 年的调研、论证,征求中央和地方有关方面的意见,提出了修改方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1228日审议通过,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予以第二次修订。并决定于201371日起施行。

党的十八大报告把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事业纳入党和国家的事业发展总体部署,提出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大力发展老龄服务事业和产业”的要求。

这次修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幅度比较大,它是我国多年来保障老年人权益和老年事业发展的科学总结,既立足我国实际,又借鉴国外一些有益的做法,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一、新《老年法》体现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具有时代特征

我 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指导下形成的基本路线是我国一切工作的指导思想,当然也是制定《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指导思想,这 条基本路线是我国各族人民在长期革命、建设和改革发展过程中形成的经验总结。实践证明,以经济建设为中心,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我国走向富 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的根本任务;四项基本原则是立国之本;改革开放是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的必由之路。这条基本路线写进了宪法,成为一项宪法原 则。《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就是根据宪法原则制定的,完全符合我国国情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发展水平,完全符合我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所以说它具有时代特 征。

二、新《老年法》体现了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

我国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显示,2010年底,60岁以上人口达到1.78亿,占总人口的13.26%我 国已进入“未富先老”阶段,这就给全社会和老龄事业带来很大压力和挑战。我们必须科学把握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发展趋势,积极应对一些影响长远的问题,作出适 度超前的规定,健全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各项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的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与全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实现老有所养、老 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这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所以,这次修法对政府、社会、家庭作了新的定位。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 有关组织都应当按照新法规定的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三、、新《老年法》充分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1996年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实施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情况,我国养老保险已在城乡全覆盖,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已建立,国家已有更多财力投入老年人权益保障事业, 可以把老年人权益保障领域规定的更广泛一些,并且把这十多年来,在完善社会保障,发展养老服务和社会优待等领域创新的好做法和积累的新经验规定在新《老年 法》中。除增加“适时提高养老保障水平”和“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还详细规定了对老年人的社会服务、社会优待、宜居 环境等内容,这体现在新法的第四、第五和第六章中,对第七章参与社会发展也充实了一些内容,如“把老年教育纳入终身教育体系。”各级人民政府对老年教育应当“加大投入。”国家和社会要为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创造条件,“保障老年人参与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等。

 四、新《老年法》积极发展老龄事业和老龄产业

家家有老人,人人都会老,这是社会现实和社会发展规律,新法突出规定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鼓励、扶持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各 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老年人服务需求,逐步增加对养老服务的投入。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财政、税费、土地、融资等方面采取措施,鼓励、扶 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运营养老、老年人日间照料、老年文化体育活动等设施”。增加了“国家采取措施,发展老龄产业,将老龄产业列入国家 扶持行业目录。扶持和引导企业开发、生产、经营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用品和提供相关的服务”。

五、新《老年法》首次对参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老年人予以表彰奖励

参与社会发展既是老年人的一项权利,也是老年人“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具体体现,新法首次规定了对参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老年人予以表彰奖励的规定,可以更有力的激励老年人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继续为国家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

六、、新《老年法》设立国家老年节

为了更好的继承发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优良传统,新法将民间传统的九九重阳节上升为法定的国家老年节。农历九月初九为传统的重阳节,为了更好的继承发扬这一优良传统,1988年国务院就把农历九月初九定为老人节,使 传统与现代相结合,成为尊老、敬老、爱老、助老的节日。现在全国机关、团体年年都在这一节日前后,组织老年人秋游赏景和参观改革开放以来祖国大好河山的发 展变化,增强热爱祖国,建设祖国的热忱和情怀。新《老年法》把这一节日上升为国家法定的老年节,就使我国亿万老年人有了自己的法定节日。

七、新《老年法》规定了具体的法律责任和处理程序

制 定法律贵在执行,违反了就要追究。为了使新法具有权威性和贯彻执行更有保障,该法设专章规定了违反新法,应当承担的几种法律责任。为了使法律责任更具体和 便于操作,新法首先规定了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的法律救济途径,即“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次,对于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使老年人的名誉、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由有关组织予以批评教 育,责令改正,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追究民事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新《老年法》71日就要施行了,我们首先,要认真学习。各级政府、司法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家庭、学校和社区都要藉该法实施之机,认真学习,提高认识,更好的树立尊老、敬老、养老、爱老、助老的思想,联系实际,推动工作。

其次,要广泛宣传。在 新法实施之际,要在全社会掀起一个学习宣传新《老年法》的热潮,要把这部重要法律纳入“六五”普法教育规划之中,通过宣传达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通过宣 传教育,使各族人民群众都知道尊老、敬老、养老、助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要很好的继承,并发扬光大,还要在全社会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文 明风尚。

第三,制定配套法规。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都要结合近几年改革发展的具体情况制定或修订各自的老年人权益保障的地方法规或政府规章。尤其是要把新《老年法》中的社会保障、社会服 务、社会优待、参与社会发展及共享社会发展成果具体化,更好的体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各级政府、司法机关,社会团体、企 业事业单位、学校、社区都要按照法律的规定,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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