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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出庭作证对公诉工作的新挑战及对策

发表时间:2013-09-13 11:09:09 来源:宁夏法学会 作者:系统管理员

   

证人出庭作证对公诉工作的新挑战及对策

同心县人民检察院   马 芬

证人证言是刑事诉讼中最古老、最普遍,也是运用最为广泛的一种证据,在证据来源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证人出庭作证有利于准确查清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维护刑事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利于增加案件审理的透明度、促进司法公正。2012314日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这是对我国历经十六年的刑事诉讼法所作的一次重大修 改,而其中关于证人制度做了较大的修改和补充,规定了重要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证人出庭作证保护及补偿制度以及证人拒不出庭作证的制 裁措施等。这些规定,不仅对促进和保障证人出庭作证有相当的积极作用,而且也推动了我国证据制度的完善和发展,但同时对公诉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挑战, 值得我们关注。

一、证人出庭作证的理论依据

证人证言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重要证据之一。“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是三大诉讼法规定的一般原则。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三)证人证言……。”《刑事诉讼法》第60条 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在两大法系的国家都特别重视证人证言。书证、物证是死的,而证人是活的,证言是亲眼看见和感知的 事实,因而把证言作为最有力的证据。英美法系的证据制度把证人证言、书证、实物证据和司法认知并列为四大诉讼证据。在英美法系等实行对抗式诉讼(当事人主 义)的国家,证人出庭作证是诉讼中寻常的事情。在美国,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向法庭提供证据,一般均以传唤已方证人出庭作证为主。在这一过程中,交叉询问规 则的确立尤为引人注目。证人在法庭经过宣誓后,由控辩双方对该证人分别进行直接询问(主询问)和交叉询问(反询问)。主询问和反询问可反复进行数轮,直到 无可再问或无必要再问。在英美的刑事诉讼理论上,高度评价对出庭证人的法庭询问,特别是交叉询问规则所起的重大积极作用。美国法学家威格英尔称其为“为查 明事实真相而创立的最大法律装置”认为只有在这种对出庭证人的一而再、再而三的询问、质证过程中,才能让对立的观点互相抗衡,才能理清矛盾焦点,澄清事实 真相,从而作出公正裁判,最终体现司法公正。而在实践中,其效用也确实如此,因为“真实情况最易为争诉双方的有力陈词所供出。”

二、证人出庭作证新规定对公诉工作的影响

我 们知道,刑事证人出庭接受询问,是刑事审判程序公正的一项基本要求,也是直接言词原则的具体体现之一,其实质在于使控辩双方在向法庭提出本方证人以及向对 方证人进行质证方面受到平等的对待。但随着新刑诉法的贯彻实施,证人出庭作证的案件将会不断增加,在公诉工作实践中也会面临许多问题。

1、当庭证言与证人证言(在侦查机关的询问笔录)有出入,甚至出现当庭翻证现象,公诉人如何应对的问题。

以 往的案件,证人证言在侦查机关以询问笔录的形式装订在侦查卷宗中,公诉人审查后认为与案件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没有异议,直接作为证据使用,证人证言没有变 数,庭审过程容易把握。而证人出庭作证,当庭证言的可变性使庭审增加许多不定因素,可能出现当庭证言与证人证言(在侦查机关的询问笔录)有出入或当庭翻证 现象,一是因为大多案件证人从案发到出庭作证需要至少3-4个月的时间,案情复杂一点的案件可能需要半年,甚至更久,证人对其 所看到的,听到的事实随着时间的推移也可能有所模糊,或对事实细节记不清楚;另一方面证人可能会被其他因素干扰,如金钱、人情关系等等;再有就是证人一般 不具有法律知识,在法庭中回答问题时,因严肃的气氛,紧张的心情等答案可能模棱两可,也可能词不达意,各种情况都有,这就会影响整个案件的审理、甚至定 性、量刑,在今后的公诉工作中如何应对是我们面临的问题之一。

2、证人出庭作证的案件工作量会大幅增加

基 层检察院管辖的一审刑事案件,大部分案件都是三方证据: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在该类案件中,证人证言显得尤为重要,有的甚至是定 案的主要依据。在以往的绝大多数案件中,证人证言都是在侦查机关以询问笔录的形式固定下来,到审查起诉环节,公诉人审查案件仅以阅卷的方式审查证人证言, 很少在审查起诉环节再次询问证人,审查案件的工作量较少。而在庭审中,大部分证人证言公诉人都是以当庭宣读的方式进行示证、质证,无需证人到庭接受控辩双 方的询问、质证,庭审方式相对简单。而公诉人在办理有证人出庭作证的案件时,既要询问证人,又要准备庭审中的询问提纲和相关质证预案,如果案件涉及的证人 较多时,工作量将大幅增加,势必影响工作效率。

3、公诉人的出庭水平有限,不能很好的驾驭有证人出庭作证的庭审,也对公诉工作产生一定影响。

以 我院公诉科办理案件为例,近两年来我们依法向同心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案件三百余起,其中证人出庭作证的仅有两件,而且都是辩方提供的证人,控方申请证人出 庭作证的案件为零。因为在平时办理案件时,很少遇见证人出庭作证的案件,就谈不上办理该类案件的经验。在实践中,一旦辩方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尤其是在审判 环节,辩护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而且大多是卷宗中反映的证人以外的其他证人作证,公诉人对这样的庭审显得不适应,无论是询问证人,还是就证人证言的质证均 显得很被动,应对不自如,甚至影响整个庭审的效果。新刑诉法实施后,证人出庭作证的案件相对增加,而公诉人实战经验又相对欠缺,这对公诉工作的顺利进行影 响不小。

三、应对新刑诉法证人出庭作证新规的几点建议

1、 思想上转变执法理念,对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有正确认识和态度。随着新刑诉法的实施,公诉人也要转变对证人证言这一证据类型的认识,转变以前搬过来就用的老观 念,要高度重视对这类证据的审查,一旦有异议或发现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可申请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同时应认真细致的审查案卷材料,并制 定出庭预案。遇到辩方申请证人出庭的案件,更是要正确对待,认真准备,做到庭下准备充分,庭上应对自如。正确对待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也有利于查明案件真 相,做到不枉不纵,确保案件质量;

2、加大对公诉人员的培训,提高出庭水平和技巧

一是加强业务知识学习,提高办案的水平。认真学习新《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六部委《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法律理论知识,做到理论联系实际,融会贯通,应用自如。二是多学多练、积累实战经验。公诉部门要加强公诉人询问技巧方面的学习和训练,针对证人出庭作证的案件组织模拟庭进行模拟训练;旁听学习优秀公诉人的出庭案件,公诉人相互提问题,找差距,达到相互学习,共同进步的目的;多组织观摩庭,提高实战能力。

3、充分利用庭审前会议制度

新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 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三十一条规定:在庭前会议中,公诉人可以对案件管辖、回避、出庭证人、鉴定 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辩护人提供的无罪证据、非法证据排除、不公开审理、延期审理、适用简易程序、庭审方案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提出和交换意见,了解 辩护人收集的证据等情况。因此公诉人要充分利用庭前会议制度,通过庭前会议,更加清楚的了解案件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的争议和不同意见,为出庭支持公诉 做好准备。

4、具结保证书

庭 审进行中如果证人对作证方式和作证义务等问题没有清楚的认知,将会造成无意识或者故意的伪证、假证等现象,造成诉讼成本的浪费、判决的不公和效率低下等问 题。一是有必要在询问证人时进行相关程序上的引导,以“权利义务告知卡”的形式让证人了解作证方式和伪证惩罚等方面的规定。另外就是由证人向公诉方签订正 确合法作证的保证书,如果出现伪证或翻证等情况将受到保证书义务板块内容的约束。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在审查起诉环节采取具结保证书的形式对证人形成程序 上的压力也是有必要的。

5、询问证人采取同步录音录像

侦 查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询问犯罪嫌疑人采取同步录音录像很普遍,一是防止翻供,二是排除证据的非法性,但询问证人时采取同步录音录像的很少见,为了保证 案件质量、确保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建议针对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询问证人时采取同步录音录像,对侦查阶段的证人证言以同步录音录像 的方式加以固定,防止证人当庭翻证,尽可能的减少庭审中的不确定因素。

6、询问中运用现代科技

积 极采用现代科技手段,避免证人当庭面对面作证的心理压力,对于提高证人陈述的可信性和可采性有重要的作用。随着高新科技在侦查、审查起诉与庭审阶段的广泛 应用,对因证人路途遥远、身体健康状况不便出庭等情况,可采取远程作证的办法,通过视听手段,如录音、录像、多媒体等方式提供证人证言。对必须出庭的证人 因故无法出庭,通过远程即时作证,既可以有效地解决证人不能到庭,质证与质询无法进行的难题,也可以免除他们出庭作证受到伤害的担忧,更是提高证人证言的 可采性,确保案件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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