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张廉 民主与法制周刊 2024-03-25 15:10 北京
>>银川市海宝公园 新华社记者 冯开华/摄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两次到宁夏考察,多次对宁夏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亲自擘画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美丽新宁夏宏伟蓝图,赋予宁夏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的时代重任。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十三届五次全会对美丽新宁夏建设绘制了路线图、明确了任务书、作出了新部署,夯实了全区上下奋力探索一条生态良好、生产发展、生活富裕、文明发展道路的根基。宁夏政法机关坚定扛起加快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使命任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推动、规范、保障作用,统筹推进生态环境领域立法、执法、司法和法治宣传工作,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生态法治新安全格局保障美丽新宁夏新发展格局。
一、深刻认识推进生态环境治理法治化的重要意义(一)生态环境治理法治化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迫切需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特征。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坚持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制度化、法治化轨道,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任务。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政法机关要学深悟透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系统推进生态环境治理法治化,正确处理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的关系,守牢生态安全底线,统筹推进生态环境、资源能源等领域相关法律法规的废改立,实施最严格的地上地下、山河统筹、区域联动的生态环境治理制度,坚持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持续建设适应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保护的生态法治新安全格局。(二)生态环境治理法治化是提升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应有之义。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强调,要强化法治保障,统筹推进生态环境、资源能源等领域相关法律制定修订,实施最严格的地上地下、陆海统筹、区域联动的生态环境治理制度,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宁夏承担维护西北乃至全国生态安全的重要使命,不断完善生态环保领域立法,持续构筑生态环保立法的“四梁八柱”。出台《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促进条例》,率先完成全国首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地方创制性立法。全方位贯彻“四水四定”原则,制定水资源管理条例、河湖管理保护条例,修订节约用水条例、湿地保护条例等法规,强化水资源管控刚性约束,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经过不懈努力,覆盖各重点区域、各种类资源、各环境要素的生态文明地方性法规体系基本建立并不断完善,为加快建设美丽宁夏提供了坚强法治保障。(三)生态环境治理法治化是政法机关切实履行生态文明使命任务的生动实践。生态文明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领域。宁夏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给宁夏发展带来难得机遇。政法机关要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持续在深化理论学习、深入调查研究、抓实整改整治、加强建章立制、推动上下衔接、强化实干导向上用劲发力。始终将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常态化作为提升政法队伍法治素养的“强基工程”,真正做到以学铸魂、以学增智、以学正风、以学促干,以实际行动忠诚捍卫“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
二、准确把握推进生态环境治理法治化的目标任务坚持以法治的理念、法治的程序、法治的方式、法治的机制推进生态法治建设,通过3至5年的努力,实现生态环境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生态安全屏障进一步筑牢,执法司法效能进一步提升,生态法治宣教进一步深化,实现法律规范全覆盖、依法治理全链条、良法善治全方位,使法治成为核心理念、常规思维和基本方式。(一)依法守护生态安全屏障。全面实施《黄河保护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促进条例》,严格黄河岸线管控,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入黄排污、取土采矿采砂、侵占河道等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围绕构筑以贺兰山、六盘山、罗山自然保护区为重点的“三山”生态安全屏障,依法严厉打击污染环境、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破坏矿产资源等违法犯罪活动,积极推动贺兰山、六盘山国家公园建设,完善自然保护地体系。立足“一河三山”生态坐标和“一带三区”总体布局,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依法保障生态优先战略实施。加强对涉及国土空间规划的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妥善化解国土空间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的行政争议,对实施国土空间规划中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依法保障“几字弯”攻坚战。联合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持续开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涉水土保持等违法犯罪行为,妥善化解统一环境准入和退出过程中引发的各类纠纷,有效处置因退耕还林、还草还湿、退牧还草、禁牧轮休、草畜平衡、防沙治沙等引发的权属、合同、侵权等案件,推动完善构建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助力打好黄河“几字弯”攻坚战。加强用水权、土地权、山林权、排污权、用能权、碳排放权改革相关政策、法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确保各项改革举措始终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完善环境权益市场交易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多种方式,依法办理涉及“六权”交易合同纠纷案件。(三)依法维护生态安全稳定环境。推动政法资源力量在乡镇(街道)统筹、向村(社区)下沉,构建乡镇(街道)综治中心统筹、“塞上枫桥”基层法治工作机制支撑、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生态法治风险防范工作体系。加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与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协同联动。落实以生态环境修复为中心的损害救济制度,加强与行政机关在生态环境损害鉴定、修复方式选择和执法司法监督等方面的协作配合,推动实现刑事制裁、民事赔偿和生态补偿等有机衔接。探索刑事责任方式从单一“金钱罚”向“行为罚”等多元处罚方式转变,构建“预防-保护-惩罚-修复”完整工作闭环。坚决依法维护应急救援、交通运输、通信电力、市场运行等社会秩序,严厉打击哄抢应急物资、破坏基础设施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处置借机散布攻击党和政府谣言等违法行为,坚决防范生态环境风险传导引发涉政涉稳风险。
三、积极探索推进生态环境治理法治化的方法路径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中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要整体谋划,更加注重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从系统工程和全局角度寻求新的治理之道,必须统筹兼顾、整体施策、多措并举,全方位、全地域、全过程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坚持立法、执法、司法等系统推进,努力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贡献法治力量。(一)下好“行政立法”先手棋,为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提供制度支撑。统筹推进生态环境、资源能源等领域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废改立和备案审查工作,积极探索生态文明建设领域创制性立法,加强地方环境标准体系建设,强化与产业政策衔接配套,加快构建以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法治化为目标的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体系、标准体系和政策体系,切实把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高质量发展的愿景转化为系统性、整体性、可操作性的法律解决方案。(二)打好“行政执法”主动仗,为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铺就法治轨道。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改革,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提升基层执法监管能力。定期组织开展生态环境领域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坚决纠治生态环境领域选择性执法、逐利执法等行为。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层级监督优势,依法纠正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深化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等数字技术应用,加强政法机关与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机关在信息数据共享、证据调取采信、案件线索移交等方面衔接。加强现代化办案手段在生态环境领域案件中的应用,提升执法司法办案质效。推进“雪亮工程”视频监控系统与生态环境监测网络联通共享,加强生态环境风险隐患监测分析、排查预警。(三)把严“刑事执行”底线关,为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筑牢法治堤坝。聚焦污染防治,依法严厉打击污染环境犯罪;聚焦生物安全,依法严厉打击危害野生动植物犯罪;聚焦土地安全,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聚焦资源安全,依法严厉打击破坏矿产资源犯罪。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协作配合,坚决查处涉嫌在水资源保护、污染防治、环境监管过程中的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深化环境资源类案件集中管辖,持续推进环境资源审判庭实质化运作和环境资源案件“三合一”审理。全面推行环境资源类案件巡回审判机制改革,推动在重点生态区域设立巡回法庭或工作室,扩大环境资源司法覆盖面和影响力,实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四)做优“法律服务”实践题,为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营造优质环境。健全“常态巡防+刑事打击+公益诉讼+警示教育+生态修复”法治保护模式和“河长+检察长+警长”“林长+检察长”等协作机制,构建依法保护新格局。运用诉前磋商、诉前检察建议、起诉等方式,推动解决生态环境领域突出问题。推动公益诉讼制度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有机衔接,提高检察监督精准性和监督效果。利用黄河工程设施、滨河公园、沿黄生态廊道等,建设黄河法治文化带和生态司法保护基地,一体推进生态司法保护、生态法治教育、生态文明宣传。突出以案释法、以案示警,集中展示黄河流域法律法规及生态环境保护典型案例,零距离、立体化、沉浸式宣传《民法典》《黄河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营造崇尚生态文明、保护生态环境的法治氛围。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是保护生态环境、有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坚实保障。政法机关要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生态法治建设理论为指导,踔厉奋发,勇毅前行,在立法、实施、监督、保障等方面共同发力,为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全面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课题主持人为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自治区法学会学术委员会主任张廉)
文/宁夏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课题组
来源:《民主与法制》周刊2024年第10期 编辑:郭雨璇 张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