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1 日,一名涉及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原告,将一面印有“守护公平底线,捍卫法律尊严”字样的锦旗送到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张儒手中,感谢法院解了其燃眉之急。
2023年9月,某公司中标某工程后,在某保险公司签订了《建设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合同》,合同对保险责任范围、赔偿限额、理赔程序等关键条款进行了明确约定,且明确保险期限自2023年9月28日至2024年9月27日。同年11月8日,某公司项目工地施工人员李某在施工现场执行工作任务时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九级伤残。伤残鉴定结果出来后,某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程序,向某保险公司进行了报案,并积极配合某保险公司进行事故调查和相关理赔资料的收集与提交。资料中显示:李某并非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而是项目承包方的工作人员。某保险公司以此为由始终拒绝支付保险赔偿金。某公司作为投保方,遂于2025年6月将保险公司诉至西夏区法院。
审理过程中,张儒注意到,某公司投保的系整个项目工程,并明确“由于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以下列明情形而导致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遭受人身损害的,对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而依据《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安责险的保障范围应当覆盖全体从业人员”。也就是说,只要是实际参与生产经营单位作业活动、受作业环境与工作任务风险影响的人员,均应在保险保障范围内,不因用工主体的分包、转包等形式隔断保障链条。最终法院判令,某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向李某支付保险理赔金16余万元。判决作出后,庭审前坚决拒绝赔偿的某保险公司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前,主动将全部赔偿款支付至李某的银行账户。